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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8 | 《黄山松》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4) | 发表于 17:24

黄山松

没有到过黄山之前,常常听人说黄山的松树有特色。特色是什么呢?听别人描
摹,总不得要领。所谓“黄山松”,一向在我脑际留下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已。这次
我亲自上黄山,亲眼看到黄山松,这概念方才明确起来。据我所看到的,黄山松有
三种特色:

第一,黄山的松树大都生在石上。虽然也有生在较平的地上的,然而大多数是
长在石山上的。我的黄山诗中有一句:

“苍松石上生。”石上生,原是诗中的话;散文地说,该是石罅生,或石缝生。
石头如果是囫囵的,上面总长不出松树来;一定有一条缝,松树才能扎根在石缝里。
石缝里有没有养料呢?我觉得很奇怪。生物学家一定有科学的解说;我却只有臆测:
《本草纲目》里有一种药叫做“石髓”。李时珍说:

“《列仙传》言邛疏煮石髓。”可知石头也有养分。黄山的松树也许是吃石髓
而长大起来的吧?长得那么苍翠,那么坚劲,那么窈窕,真是不可思议啊!更有不
可思议的呢:文殊院窗前有一株松树,由于石头崩裂,松根一大半长在空中,象须
蔓一般摇曳着。而这株松树照样长得郁郁苍苍,娉娉婷婷。这样看来,黄山的松树
不一定要餐石髓,似乎呼吸空气,呼吸雨露和阳光,也会长大的。这真是一种生命
力顽强的生物啊!

第二个特色,黄山松的枝条大都向左右平伸,或向下倒生,极少有向上生的。
一般树枝,绝大多数是向上生的,除非柳条挂下去。

2008/12/28 | 登乐游原——李商隐
类别(唐诗宋词) | 评论(0) | 阅读(32) | 发表于 17:20

登乐游原

向晚意不适,驱车登古原。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2008/12/28 | 附 则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3) | 发表于 17:16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12/27 | 《庐山游记》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30) | 发表于 15:17

庐山游记

一、江行观感

译完了柯罗连科的《我的同时代人的故事》第一卷三十万字之后,原定全家出
门旅行一次,目的地是庐山。脱稿前一星期已经有点心不在镐;合译者一吟的心恐
怕早已上山,每天休息的时候搁下译笔(我们是父女两人逐句协商,由她执笔的),
就打电话探问九江船期。

终于在寄出稿件后三天的七月廿六日清晨,父母子女及一外孙一行五人登上了
江新轮船。

胜利还乡时全家由陇海路转汉口,在汉口搭轮船返沪之后,十年来不曾乘过江
轮。菲君(外孙)还是初次看见长江。

站在船头甲板上的晨曦中和壮丽的上海告别,乘风破浪溯江而上的时候,大家
脸上显出欢喜幸福的表情。我们占居两个半房间:一吟和她母亲共一间,菲君和他
小娘舅新枚共一间,我和一位铁工厂工程师吴君共一间。这位工程师熟悉上海情形,
和我一见如故,替我说明吴淞口一带种种新建设,使我的行色更壮。

江新轮的休息室非常漂亮:四周许多沙发,中间好几副桌椅,上面七八架电风
扇,地板上走路要谨防滑交。我在壁上的照片中看到:这轮船原是初解放时被敌机
炸沉,后来捞起重修,不久以前才复航的。一张照片是刚刚捞起的破碎不全的船壳,
另一张照片是重修完竣后的崭新的江新轮,就是我现在乘着的江新轮。我感到一种
骄傲,替不屈不挠的劳动人民感到骄傲。

新枚和他的捷克制的手风琴,一日也舍不得分离,背着它游庐山。手风琴的音
色清朗象竖琴,富丽象钢琴,在

2008/12/27 | 霜月——李商隐
类别(唐诗宋词) | 评论(0) | 阅读(16) | 发表于 15:14

霜月

初闻征雁已无蝉,百尺楼台水接天。
青女素娥俱耐冷,月中霜里斗婵娟。

2008/12/27 |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2) | 发表于 15:12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008/12/26 | 《桂林的山》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73) | 发表于 20:05

桂林的山

“桂林山水甲天下”,我没有到桂林时,早已听见这句话。

我预先问问到过的人:“究竟有怎样的好?”到过的人回答我,大都说是“奇
妙之极,天下少有”。这正是武汉疏散人口,我从汉口返长沙,准备携眷逃桂林的
时候。抗战节节扔失利,我们逃难的人席不暇暖,好容易逃到汉口,又要逃到桂林
去。对于山水,实在无心欣赏,只是偶然带便问问而已。然而百忙之中,必有一闲。
我在这一闲的时候想象桂林的山水,假定它比杭州还优秀。不然,何以可称为“甲
天下”呢?

我们一家十人,加了张梓生先生家四五人,合包一辆大汽车,从长沙出发到桂
林,车资是二百七十元。经过了衡阳、零陵、邵阳,入广西境。闻名已久的桂林山
水,果然在民国二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展开在我的眼前。初见时,印象很新鲜。
那些山都拔地而起,好象西湖的庄子内的石笋,不过形状庞大,这令人想起古画中
的远峰,又令人想起“天外三峰削不成”的诗句。至于水,漓江的绿波,比西湖的
水更绿,果然可爱。我初到桂林,心满意足,以为流离中能得这样山明水秀的一个
地方来托庇,也是不幸中之大幸。开明书店的经理,替我租定了马皇背(街名)的
三间平房,又替我买些竹器。竹椅、竹凳、竹床,十人所用,一共花了五十八块桂
币。桂币的价值比法币低一半,两块桂币换一块法币。五十八块桂币就是二十九块
法币。我们到广西,

2008/12/26 | 无题——李商隐
类别(唐诗宋词) | 评论(0) | 阅读(16) | 发表于 20:03

无题

昨夜星辰昨夜风,画楼西畔桂堂东。
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
隔座送钩春酒暖,分曹射覆蜡灯红。
嗟余听鼓应官去,走马兰台类转蓬。

2008/12/26 |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25) | 发表于 20:00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

2008/12/25 | 《钱江看潮记》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53) | 发表于 20:57

钱江看潮记

阴历八月十八,我客居杭州。这一天恰好是星期日,寓中来了两位亲友,和两
个例假返寓的儿女。上午,天色阴而不雨,凉而不寒。有一个人说起今天是潮辰,
大家兴致勃勃起来,提议到海宁看潮。但是我左足趾上患着湿毒,行步维艰还在其
次;鞋根拔不起来,拖了鞋子出门,违背新生活运动,将受警察干涉。但为此使众
人扫兴,我也不愿意。于是大家商议,修改办法:借了一只大鞋子给我左足穿了,
又改变看潮的地点为钱塘江边,三廊庙。我们明知道钱塘江边潮水不及海宁的大,
真是“没啥看头”的。但凡事轮到自己去做时,无论如何总要想出它一点好处来,
一以鼓励勇气,一以安慰人心。就有人说:“今年潮水比往年大,钱塘江潮也很可
观。”“今天的报上说,昨天江边车站的铁栏都被潮水冲去,二十几个人爬在铁栏
上看潮,一时淹没,幸为房屋所阻,不致与波臣为伍,但有四人头破血流。”听了
这样的话,大家觉得江干不亚于海宁,此行一定不虚.我就伴了我的两位亲友,带
了我的女儿和一个小孩子,一行六人,就于上午十时动身赴江边。我两脚穿了一大
一小的鞋子跟在他们后面。

我们乘公共汽车到三廊庙,还只十一点钟。我们乘义渡过江,去看看杭江路的
车站,果有乱石板木狼藉于地,说是昨日的潮水所致的。钱江两岸两个码头实在太
长,加起来恐有一里路。回来的时候,我的脚吃不消,就坐了人力车。坐在车中看
自己的两脚,好象是两个人的。倘照样画起来,见者

2008/12/25 | 夜雨寄北——李商隐
类别(唐诗宋词) | 评论(0) | 阅读(24) | 发表于 20:54

夜雨寄北

君问归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涨秋池。
何当共剪西窗烛,却话巴山夜雨时。

2008/12/25 |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6) | 发表于 20:52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

2008/12/24 | 《李叔同先生的爱国精神》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5) | 发表于 12:11
李叔同先生的爱国精神

三月七日的《文汇报》上载着黄炎培先生的一篇文章《我也来谈谈李叔同先生》。
我读了之后,也想“也来谈谈”。

今年正是弘一法师(即李叔同先生)逝世十五周年,我就写这篇小文来表示纪
念吧。

黄炎培先生这篇文章里指出李叔同先生青年时代的爱国思想,并且附刊李叔同
先生亲笔的自撰的《祖国歌》的图谱。

我把这歌唱了一遍,似觉年光倒流,心情回复了少年时代。我是李先生任教杭
州师范时的学生,但在没有进杭州师范的时候,早已在小学里唱过这《祖国歌》。
我的少年时代,正是中国外患日逼的时期。如黄先生文中所说:1894年甲午之
战败于日本,1895年割地赔款与日本讲和,1897年德占胶州湾,1898
年英占威海卫,1899年法占广州湾,1900年八国联军占北京,1901年
订约赔款讲和。——我的少年时代正在这些国耻之后。那时民间曾经有“抵制美货”、
“抵制日货”、“劝用国货”等运动。我在小学里唱到这《祖国歌》的时候,正是
“劝用国货”的时期。我唱到“上下数千年,一脉延,文明莫与肩;纵横数万里,
膏腴地,独享天然利”的时候,和同学们肩了旗子排队到街上去宣传“劝用国货”
时的情景,憬然在目。我们排队游行时唱着歌,李叔同先生的《祖国歌》正是其中
2008/12/24 | 嫦娥——李商隐
类别(唐诗宋词) | 评论(0) | 阅读(15) | 发表于 12:09

嫦娥

云母屏风烛影深,长江渐落晓星沉。
嫦娥应悔偷灵药,碧海青天夜夜心。

2008/12/24 |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40) | 发表于 12:07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