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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3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3) | 发表于 05:59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2008/08/22 | 新中国在望中(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9) | 发表于 05:29

新中国在望中

  抗战的中国在我们的手里,胜利的中国在我们的面前,新生的中国在我们的望中。
  中国要从工业化中新生。我们要自己制造飞机,坦克车,军舰;我们要有自己的天,自己的地,自己的海。我们要有无数的“机器的奴隶”给我们工作;穿的,吃的,住的,代步的,都教它们做出来。我们用机器制造幸福,不靠神圣以及不可知的力量。
  中国要从民主化中新生。贤明的领袖应该不坐在民众上头,而站在民众中间;他们和民众面对面,手挽手。他们拉着民众向前走,民众也推着他们向前走。民众叫出自己的声音,他们集中民众的力量。各级政府都建设在民众的声音和力量上,为了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而努力。这是民治,民有,民享。
  中国要从集纳化中新生。地广民众的中国要统一意志与集中力量,必得靠公众的喉舌,打通层层的壁垒。报纸将和柴米油盐并肩列为人们的“开门”几件事之一。这就是集结化。报纸要表现时代,批评时代,促进时代;它不但得在四万万人的手里,并且得在四万万人的心里。它会给你知识,给你故事,给你诗,教导你,安慰你,帮助你认识时代,建立自己,建立国家。
  是的,在我们面前的是胜利的中国,在我们望中的是新生的中国。可是非得我们再接再厉的硬干,苦干,实干,新中国不会到我们手里!
  1942年12月7日作

2008/08/22 | 凤仙花
类别(植物天地) | 评论(0) | 阅读(43) | 发表于 05:28
凤仙花
开放分类: 植物物种花卉中草药
2008/08/22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2) | 发表于 05:24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

2008/08/21 | 重庆一瞥(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34) | 发表于 06:35

重庆一瞥

  重庆的大,我这两年才知道。从前只知重庆是一个岛,而岛似乎总大不到哪儿去的。两年前听得一个朋友谈起,才知道不然。他一向也没有把重庆放在心上。但抗战前二年走进夔门一看,重庆简直跟上海差不多;那时他确实吃了一惊。我去年七月到重庆时,这一惊倒是幸而免了。却是,住了一礼拜,跑的地方不算少,并且带了地图在手里,而离开的时候,重庆在我心上还是一座丈八金身,摸不着头脑。重庆到底好大,我现在还是说不出。
  从前许多人,连一些四川人在内,都说重庆热闹,俗气,我一向信为定论。然而不尽然。热闹,不错,这两年更其是的;俗气,可并不然。我在南岸一座山头上住了几天。朋友家有一个小廊子,和重庆市面对面儿。清早江上雾濛濛的,雾中隐约着重庆市的影子。重庆市南北够狭的,东西却够长的,展开来像一幅扇面上淡墨轻描的山水画。雾渐渐消了,轮廓渐渐显了,扇上面着了颜色,但也只淡淡儿的,而且阴天晴天差不了多少似的。一般所说的俗陋的洋房,隔了一衣带水却出落得这般素雅,谁知道!再说在市内,傍晚的时候我跟朋友在枣子岚垭,观音岩一带散步,电灯亮了,上上下下,一片一片的是星的海,光是海。一盏灯一个眼睛,传递着密语,像旁边没有一个人。没有人,还哪儿来的俗气?
  从昆明来,一路上想,重庆经过那么多回轰炸,景象该很惨罢。报上虽不说起,可是想得到的。可是,想不到的!我坐轿子,坐洋车,坐公共汽车,看了不少的街,炸痕是有的,瓦砾场是有的,可是,我不得不吃惊了,整个的重庆市还是堂皇伟丽的!街上还是川流不息的车子和步行人,挤着挨着,一个垂头丧气的也没有。有一早上坐在黄家垭口那家宽敞的豆乳店里,街上开过几辆炮车。店里的人都

2008/08/21 | 美人蕉
类别(植物天地) | 评论(0) | 阅读(32) | 发表于 06:33
美人蕉
开放分类: 生物植物物种花卉
2008/08/21 |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7) | 发表于 06:28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008/08/20 | 这一天(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0) | 发表于 06:46

这一天

  这一天是我们新中国诞生的日子。
  从二十六年这一天以来,我们自己,我们的友邦,甚至我们的敌人,开始认识我们新中国的面影。
  从前只知道我们是文化的古国,我们自己只能有意无意的夸耀我们的老,世界也只有意无意的夸奖我们的老。同时我们不能不自伤老大,自伤老弱;世界也无视我们这老大的老弱的中国。中国几乎成了一个历史上的或地理上的名词。
  从两年前这一天起,我们惊奇我们也能和东亚的强敌抗战我们也能迅速的现代化,迎头赶上去。世界也刮目相看,东亚病夫居然奋起了,睡狮果然醒了。从前只是一大块沃土,一大盘散沙的死中国,现在是有血有肉的活中国了。从前中国在若有若无之间,现在确乎是有了。
  从两年后的这一天看,我们不但有光荣的古代,而且有光荣的现代;不但有光荣的现代,而且有光荣的将来无穷的世代。新中国在血火中成长了。
  “双十”是我们新中国孕育的日子,“七七”是我们新中国诞生的日子。
  1939年7月7日。

2008/08/20 | 月季
类别(植物天地) | 评论(0) | 阅读(18) | 发表于 06:44
月季
开放分类: 植物园艺被子植物
2008/08/20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5) | 发表于 06:39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

2008/08/19 | [般涉调·哨遍]《高祖还乡》——(元代)睢景臣
类别(古典文学) | 评论(0) | 阅读(110) | 发表于 20:33

[般涉调]哨遍

高祖还乡

睢景臣

  社长排门告示:但有的差使无推故,这差使不寻俗。一壁厢纳草除根,一边又要差夫索应付。又言是车驾,都说是銮舆,今日还乡故。王乡老执定瓦台盘,赵忙郎抱着酒胡芦。新刷来的头巾,恰糨来的绸衫,畅好是妆幺大户。

  [耍孩儿]瞎王留引定火乔男女,胡踢蹬吹笛擂鼓。见一彪人马到庄门,匹头里几面旗舒:一面旗,白胡阑套住了迎霜兔;一面旗,红曲连打着个毕月乌;一面旗,鸡学舞;一面旗,狗生双翅;一面旗,蛇缠胡芦。

  [五煞]红漆了叉,银铸了斧,甜瓜苦瓜黄金镀;明晃晃的的马镫枪尖上挑,白雪雪鹅毛扇上铺。这几个乔人物,拿着些不曾见器仗,穿着些大作怪衣服!

  [四]辕条上都是马,套顶上不见驴。黄罗伞柄天生曲。车前八个天曹判,车后若干递送夫。更有几个多娇女,一般穿着,一样妆梳。

2008/08/19 | 北平沦陷那一天(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8) | 发表于 19:36

北平沦陷那一天

  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的下午,风声很紧,我们从西郊搬到西单牌楼左近胡同里朋友的屋子里。朋友全家回南,只住着他的一位同乡和几个仆人。我们进了城,城门就关上了。街上有点乱,但是大体上还平静。听说敌人有哀的美敦书给我们北平的当局,限二十八日答覆,实在就是叫咱们非投降不可。要不然,二十八日他们便要动手。我们那时虽然还猜不透当局的意思。但是看光景,背城一战是不可免的。
  二十八日那一天,在床上便听见隆隆的声音。我们想,大概是轰炸西苑兵营了。赶紧起来,到胡同口买报去。胡同口正冲着西长安街。这儿有西城到东城的电车道,可是这当儿两头都不见电车的影子。只剩两条电车轨在闪闪的发光。街上洋车也少,行人也少。那么长一条街,显得空空的,静静的。胡同口,街两边走道儿上却站着不少闲人,东望望,西望望,都不做声,像等着什么消息似的。街中间站着一个警察,沉着脸不说话。有一个骑车的警察,扶着车和他咬了几句耳朵,又匆匆上车走了。
  报上看出咱们是决定打了。我匆匆拿着报看着回到住的地方。隆隆的声音还在稀疏的响着。午饭匆匆的吃了。门口接二连三的叫“号外!号外!”买进来抢着看,起先说咱们抢回丰台,抢回天津老站了,后来说咱们抢回廊坊了,最后说咱们打进通州了。这一下午,屋里的电话铃也直响。有的朋友报告消息,有的朋友打听消息。报告的消息有的从地方政府里得来,有的从外交界得来,都和“号外”里说的差不多。我们眼睛忙着看号外,耳朵忙着听电话,可是忙得高兴极了。
  六点钟的样子,忽然有一架飞机嗡嗡的出现在高空中。

2008/08/19 |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9) | 发表于 19:26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

2008/08/18 | 蒙自杂记(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7) | 发表于 06:46

蒙自杂记

  我在蒙自住过五个月,我的家也在那里住过两个月。我现在常常想起这个地方,特别是在人事繁忙的时候。
  蒙自小得好,人少得好。看惯了大城的人,见了蒙自的城圈儿会觉得像玩具似的,正像坐惯了普通火车的人,乍踏上个碧石小火车,会觉得像玩具似的一样。但是住下来,就渐渐觉得有意思。城里只有一条大街,不消几趟就走熟了。书店,文具店,点心店,电筒店,差不多闭了眼可以找到门儿。城外的名胜去处,南湖,湖里的崧岛,军山,三山公园,一下午便可走遍,怪省力的。不论城里城外,在路上走,有时候会看不见一个人。整个儿天地仿佛是自己的;自我扩展到无穷远,无穷大。这教我想起了台州和白马湖,在那两处住的时候,也有这种静味。
  大街上有一家卖糖粥的,带着卖煎粑粑。桌子凳子乃至碗匙等都很干净,又便宜,我们联大师生照顾的特别多。掌柜是个四川人,姓雷,白发苍苍的。他脸上常挂着微笑,却并不是巴结顾客的样儿。他爱点古玩什么的,每张桌子上,竹器瓷器占着一半儿;糖粥和粑粑便摆在这些桌子上吃。他家里还藏着些“精品”,高兴的时候,会特地去拿来请顾客赏玩一番。老头儿有个老伴儿,带一个伙计,就这么活着,倒也自得其乐。我们管这个铺子叫“雷稀饭”,管那掌柜的也叫这名儿;他的人缘儿是很好的。
  城里最可注意的是人家的门对儿。这里许多门对儿都切合着人家的姓。别地方固然也有这么办的,但没有这里的多。散步的时候边看边猜,倒很有意思。但是最多的是抗战的门对儿。昆明也有,不过按比例说,怕不及蒙自的多;多了,就造成一种氛围气,叫在街上走的人不忘记这个时代的这个国家。这

2008/08/18 |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3) | 发表于 06:3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