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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7 | 绥行纪略(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9) | 发表于 06:50

绥行纪略

  十八日奉教职员公会会长冯芝生先生之命,携带同仁捐款二千元,前往绥远及平地泉慰劳前方抗战将士。晚六时许,在清华园站上车,偕行者有学生自治会代表王达仁先生,燕大中国教职员会代表梅贻宝先生,学生会代表朱焘谱先生,新闻学系同学王若兰女士。三等车有卧铺,有暖气,褥子及枕头均洁白;惟室中未免太暖耳。十九日早过平地泉,有受伤官长一人,用绷架抬上火车。车门嫌窄,抬入极为不易。后知此受伤之人乃三十五军二一八旅参谋席卓先生,系在红格尔图被飞机掷弹炸伤胸部,用载重汽车送至平地泉,再由火车送绥。席先生经百余里之颠簸,上火车时绷架又再三转侧,当时情形极为痛苦,但不能言。抵绥后即送往教会所办之公医院,经打三针,惟失血过多,势甚危险。记此以见前方医药及救护之缺乏也。
  车离平地泉,遇合众社访员瑞典苏德邦先生,谈话甚多。证以后来所闻,其语亦不尽确。但谓十八晚曾晤傅主席,傅主席有决心与自信,又谓绥远人心极安定,则皆实情也。又谓北平英文《时事日报》曾传卓资山美教士夫妇被掳,绝无其事。彼昨犹晤该教士。惟该教士因报载被掳消息,反觉疑惧。苏谒傅主席时曾谈及此事,傅主席谓绥境治安毫无问题。时苏又云,车过卓资山,该教士或在站台上,当即以此告之。
  惟彼谈话兴致过浓,言下探首窗外,则卓资山站已过矣。
  十二时许抵绥,将行李送至绥新旅舍,即至饭馆用午饭,并邀归绥中学霍世休校长至饭馆谈话。霍先生系本校研究院毕业同学。霍先生来时,梅先生即托其代约新闻记者及各校校长,于晚八时至旅社茶会。霍先生即作午饭东道主。午后三时至省政府。事先梅先生有一电来。至是省府派王斌先生招待,晤曾厚载秘书长。曾

2008/08/17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9) | 发表于 06:36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

2008/08/16 | 初到清华记(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0) | 发表于 06:52

初到清华记

  从前在北平读书的时候,老在城圈儿里呆着。四年中虽也游过三五回西山,却从没来过清华;说起清华,只觉得很远很远而已。那时也不认识清华人,有一回北大和清华学生在青年会举行英语辩论,我也去听。清华的英语确是流利得多,他们胜了。那回的题目和内容,已忘记干净;只记得复辩时,清华那位领袖很神气,引着孔子的什么话。北大答辩时,开头就用了furiously一个字叙述这位领袖的态度。这个字也许太过,但也道着一点儿。那天清华学生是坐大汽车进城的,车便停在青年会前头;那时大汽车还很少。那是冬末春初,天很冷。一位清华学生在屋里只穿单大褂,将出门却套上厚厚的皮大氅。这种“行”和“衣”的路数,在当时却透着一股标劲儿。
  初来清华,在十四年夏天。刚从南方来北平,住在朝阳门边一个朋友家。那时教务长是张仲述先生,我们没见面。我写信给他,约定第三天上午去看他。写信时也和那位朋友商量过,十点赶得到清华么,从朝阳门哪儿?他那时已经来过一次,但似乎只记得“长林碧草”,——他写到南方给我的信这么说——说不出路上究竟要多少时候。他劝我八点动身,雇洋车直到西直门换车,免得老等电车,又换来换去的,耽误事。那时西直门到清华只有洋车直达;后来知道也可以搭香山汽车到海甸再乘洋车,但那是后来的事了。
  第三天到了,不知是起得晚了些还是别的,跨出朋友家,已经九点挂零。心里不免有点儿急,车夫走的也特别慢似的。到西直门换了车。据车夫说本有条小路,雨后积水,不通了;那只得由正道了。刚出城一段儿

2008/08/16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40) | 发表于 06:40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

2008/08/15 | 松堂游记(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40) | 发表于 05:42

松堂游记 

  去年夏天,我们和S君夫妇在松堂住了三日。难得这三日的闲,我们约好了什么事不管,只玩儿,也带了两本书,却只是预备闲得真没办法时消消遣的。
  出发的前夜,忽然雷雨大作。枕上颇为怅怅,难道天公这么不做美吗!第二天清早,一看却是个大晴天。上了车,一路树木带着宿雨,绿得发亮,地下只有一些水塘,没有一点尘土,行人也不多。又静,又干净。
  想着到还早呢,过了红山头不远,车却停下了。两扇大红门紧闭着,门额是国立清华大学西山牧场。拍了一会门,没人出来,我们正在没奈何,一个过路的孩子说这门上了锁,得走旁门。旁门上挂着牌子,“内有恶犬”。小时候最怕狗,有点趑趄。门里有人出来,保护着进去,一面吆喝着汪汪的群犬,一面只是说,“不碍不碍”。
  过了两道小门,真是豁然开朗,别有天地。一眼先是亭亭直上,又刚健又婀娜的白皮松。白皮松不算奇,多得好,你挤着我我挤着你也不算奇,疏得好,要像住宅的院子里,四角上各来上一棵,疏不是?谁爱看?这儿就是院子大得好,就是四方八面都来得好。中间便是松堂,原是一座石亭子改造的,这座亭子高大轩敞,对得起那四围的松树,大理石柱,大理石栏干,都还好好的,白,滑,冷。由皮松没有多少影子,堂中明窗净几,坐下来清清楚楚觉得自己真太小,在这样高的屋顶下。树影子少,可不热,廊下端详那些松树灵秀的姿态,洁白的皮肤,隐隐的一丝儿凉意便袭上心头。
  堂后一座假山,石头并不好,堆叠得还不算傻瓜。里头藏着个小洞,有神龛,石桌,石凳之类。可是外边看,不仔细看不出。得费点心去发现。假山上满可以爬过去,

2008/08/15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0) | 发表于 05:2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2008/08/14 | 蒲公英
类别(植物天地) | 评论(0) | 阅读(26) | 发表于 06:11
开放分类: 植物物种中医
2008/08/14 | 买书(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67) | 发表于 06:07

买书

  买书也是我的嗜好,和抽烟一样。但这两件事我其实都不在行,尤其是买书。在北平这地方,像我那样买,像我买的那些书,说出来真寒尘死人;不过本文所要说的既非诀窍,也算不得经验,只是些小小的故事,想来也无妨的。
  在家乡中学时候,家里每月给零用一元。大部分都报效了一家广益书局,取回些杂志及新书。那老板姓张,有点儿抽肩膀,老是捧着水烟袋;可是人好,我们不觉得他有市侩气。他肯给我们这班孩子记帐。每到节下,我总欠他一元多钱。他催得并不怎么紧;向家里商量商量,先还个一元也就成了。那时候最爱读的一本《佛学易解》(贾丰臻著,中华书局印行)就是从张手里买的。那时候不买旧书,因为家里有。只有一回,不知哪儿来检《文心雕龙》的名字,急着想看,便去旧书铺访求:有一家拿出一部广州套版的,要一元钱,买不起;后来另买到一部,书品也还好,纸墨差些,却只花了小洋三角。这部书还在,两三年前给换上了磁青纸的皮儿,却显得配不上。
  到北平来上学入了哲学系,还是喜欢找佛学书看。那时候佛经流通处在西城卧佛寺街鹫峰寺。在街口下了车,一直走,快到城根儿了,才看见那个寺。那是个阴沉沉的秋天下午,街上只有我一个人。到寺里买了《因明入正理论疏》、《百法明门论疏》、《翻译名义集》等。这股傻劲儿回味起来颇有意思;正像那回从天坛出来,挨着城根,独自个儿,探险似地穿过许多没人走的碱地去访陶然亭一样。在毕业的那年,到琉璃厂华洋书庄去,看见新版韦伯斯特大字典,定价才十四元。可是十四元并不容易找。想来想去,只好硬了心肠将结婚时候父亲给做的一件紫毛(猫皮)水獭领大氅亲手拿着,走到后门一家当铺里去,说当十四元钱。柜上人似乎没有什

2008/08/14 | 合同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2) | 发表于 06:02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08/08/13 | 论说话的多少(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30) | 发表于 06:32

论说话的多少

  圣经贤传都教我们少说话,怕的是惹祸,你记得金人铭开头就是“古之慎言人也。戒之哉!戒之哉!无多言!多言多败。”岂不森森然有点可怕的样子。再说,多言即使不惹祸,也不过颠倒是非,决非好事。所以孔子称“仁者,其言也讱”,又说“恶夫佞者”。苏秦张仪之流以及后世小说里所谓“掉三寸不烂之舌”的辩士,在正统派看来,也许比佞者更下一等。所以“沉默寡言”“寡言笑”,简直就成了我们的美德。
  圣贤的话自然有道理,但也不可一概而论。假如你身居高位,一个字一句话都可影响大局,那自然以少说话,多点头为是。可是反过来,你如去见身居高位的人,那可就没有准儿。前几年南京有一位著名会说话的和一位著名不说话的都做了不小的官。许多人踌躇起来,还是说话好呢?还是不说话好呢?这是要看情形的:有些人喜欢说话的人,有些人不。有些事必得会说话的人去干,譬如宣传员;有些事必得少说话的人去干,譬如机要秘书。
  至于我们这些平人,在访问,见客,聚会的时候,若只是死心眼儿,一个劲儿少说话,虽合于圣贤之道,却未见得就顺非圣贤人的眼。要是熟人,处得久了,彼此心照,倒也可以原谅的;要是生人或半生半熟的人,那就有种种看法。他也许觉得你神秘,仿佛天上眨眼的星星;也许觉得你老实,所谓“仁者其言也讱”;也许觉得你懒,不愿意卖力气;也许觉得你利害,专等着别人的话(我们家乡称这种人为“等口”);也许觉得你冷淡,不容易亲近;也许觉

2008/08/13 | 康桥再会吧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26) | 发表于 06:30

康桥再会吧

康桥,再会吧;
    我心头盛满了别离的情绪,
    你是我难得的知己,我当年
    辞别家乡父母,登太平洋去,
    (算来一秋二秋,已过了四度
    春秋,浪迹在海外,美土欧洲)
    扶桑风色,檀香山芭蕉况味,
    平波大海,开拓我心胸神意,
    如今都变了梦里的山河,
    渺茫明灭,在我灵府的底里;
    我母亲临别的泪痕,她弱手
    向波轮远去送爱儿的巾色,
    海风咸味,海鸟依恋的雅意,
    尽是我记忆的珍藏,我每次
    摩按,总不免心酸泪落,便想
    理箧归家,重向母怀中匐伏,
    回复我天伦挚爱的幸福;
    我每想人生多少跋涉劳苦,

2008/08/13 | 第十三章 附 则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8) | 发表于 06:26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08/12 | 哀互生(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30) | 发表于 06:18

哀互生

  三月里刘薰宇君来信,说互生病了,而且是没有希望的病,医生说只好等日子了。四月底在《时事新报》上见到立达学会的通告,想不到这么快互生就殁了!后来听说他病中的光景,那实在太惨;为他想,早点去,少吃些苦头,也未尝不好的。但丢下立达这个学校,这班朋友,这班学生,他一定不甘心,不瞑目!
  互生最叫我们纪念的是他做人的态度。他本来是一副铜筋铁骨,黑皮肤衬着那一套大布之衣,看去像个乡下人。他什么苦都吃得,从不晓得享用,也像乡下人。他心里那一团火,也像乡下人。那一团火是热,是力,是光。他不爱多说话,但常常微笑;那微笑是自然的,温暖的。在他看,人是可以互相爱着的,除了一些成见已深,不愿打开窗户说亮话的。他对这些人却有些憎恶,不肯假借一点颜色。世界上只有能憎的人才能爱;爱憎没有定见,只是毫无作为的脚色。互生觉得青年成见还少,希望最多;所以愿意将自己的生命一滴不剩而献给他们,让爱的宗教在他们中间发荣滋长,让他们都走向新世界去。互生不好发议论,只埋着头干干干,是儒家的真正精神。我和他并没有深谈过,但从他的行事看来,相信我是认识他的。
  互生办事的专心,少有人及得他。他办立达便饮食坐卧只惦着立达,再不想别的。立达好像他的情人,他的独子。他性情本有些狷介,但为了立达,也常去看一班大人先生,更常去看那些有钱可借的老板之类。他东补西凑地为立达筹款子,还要跑北京,跑南京。有一回他本可以留学去。但丢不下立达,到底没有去。他将生命献给立达,立达也便是他的生命。他办立达这么多年,并没有让多少人知道他个人的名字;他早忘记了自己。现在他那样壮健的身子到底为立达牺牲了。他殉了自己的理想,是有意

2008/08/12 | 爱的灵感——奉适之一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8) | 发表于 06:16

爱的灵感——奉适之一

下面这些诗行好歹是他撩拨出来的,正如这十年来大多数的诗行好歹是他拨出来的!

    不妨事了,你先坐着吧,
    这阵子可不轻,我当是
    已经完了,已经整个的
    脱离了这世界,飘渺的,
    不知到了哪儿。仿佛有
    一朵莲花似的云拥着我,
    (她脸上浮着莲花似的笑)
    拥着到远极了的地方去……
    唉,我真不希罕再回来,
    人说解脱,那许就是吧!
    我就象是一朵云,一朵
    纯白的,纯白的云,一点
    不见分量,阳光抱着我,
    我就是光,轻灵的一球,
    往远处飞,往更远的飞;
    什么累赘,一切的烦愁,
  

2008/08/12 |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0) | 发表于 06:12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