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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5 | 悼何一公君(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9) | 发表于 08:53

悼何一公君

①何一公,即何鸿烈,清华学生,时任《清华周刊》总编辑,浙江温州人,“凡爱国运动,靡不参与”,1926年“三一八”惨案中受伤,同年12月上旬旧伤复发,12月30日逝世。
  一公初病的一礼拜,有一天,他的同乡夏君匆匆地和我说:“一公病了;他请你给周刊帮忙。”那时我正要上课,不曾详问病情;以为总不过是寻常的病罢了。到了那礼拜六的傍晚,李健吾君因事找我,由他的稿子说到一公的病;我才知道一公的病很厉害,不过那两日已好些了。我和健吾约了晚饭后去看他。晚饭后我到医院去时,听差告诉我他已搬到协和医院去了。这使我吃了一惊,因为总是病又厉害了才到协和去的!我于是想下一个礼拜六进城去看他;那里知道他到礼拜四便和我们撒手了!礼拜日的早上,我却去参加他的殡式,这真如做梦一般。
  一公逝世的消息,是礼拜四那晚上,李惟果君在图书馆楼上告诉我的。那时我刚从一个宴会回来,正在图书馆检书;李君突然跑来和我说:“先生,你知道何鸿烈已死了?”我怔了一怔,觉得人间哀乐,真不可测,黯然而已。李君说他们这一级很不幸,周明群君之后,又弱了一个;而且两个都很不错!他说他们同级前回议纪念册事,大家说将这本纪念册“致献”于周明群君;并说这该是最后的可以“致献

2008/08/05 | 海韵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2) | 阅读(19) | 发表于 08:49

海韵



    “女郎,单身的女郎,
     你为什么留恋
     这黄昏的海边?——
    女郎,回家吧,女郎!”
     “啊不;回家我不回,
     我爱这晚风吹:”——
     在沙滩上,在暮霭里,
    有一个散发的女郎——
              徘徊,徘徊。

   

    “女郎,散发的女郎,
     你为什么彷徨
     在这冷清的海上?
    女郎,回家吧,女郎!”
 

2008/08/05 |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83) | 发表于 08:24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008/08/04 | 执政府大屠杀记(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45) | 发表于 23:10

执政府大屠杀记

  三月十八是一个怎样可怕的日子!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这个日子!
  这一日,执政府的卫队,大举屠杀北京市民——十分之九是学生!死者四十余人,伤者约二百人!这在北京是第一回大屠杀!
  这一次的屠杀,我也在场,幸而直到出场时不曾遭着一颗弹子;请我的远方的朋友们安心!第二天看报,觉得除一两家报纸外,各报记载多有与事实不符之处。究竟是访闻失实,还是安着别的心眼儿,我可不得而知,也不愿细论。我只说我当场眼见和后来耳闻的情形,请大家看看这阴惨惨的二十世纪二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的中国!——十九日《京报》所载几位当场逃出的人的报告,颇是翔实,可以参看。
  我先说游行队。我自天安门出发后,曾将游行队从头至尾看了一回。全数约二千人;工人有两队,至多五十人;广东外交代表团一队,约十余人;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部一队,约二三十人;留日归国学生团一队,约二十人,其余便多是北京的学生了,内有女学生三队。拿木棍的并不多,而且都是学生,不过十余人;工人拿木棍的,我不曾见。木棍约三尺长,一端削尖了,上贴书有口号的纸,做成旗帜的样子。至于“有铁钉的木棍”我却不曾见!
  我后来和清华学校的队伍同行,在大队的最后。我们到执政府前空场上时,大队已散开在满场了。这时府门前站着约莫两百个卫队,分两边排着;领章一律是红地,上面“府卫”两个黄铜字,确是执政府的卫队。他们都背着枪,悠然的站着:毫无紧张的颜色。而且枪上不曾上刺刀,更不显出什么威武。这时有一个人爬在石狮子头上照相。那边府

2008/08/04 | 在哀克刹脱(Excter)教堂前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2) | 发表于 23:08

在哀克刹脱(Excter)教堂前

这是我自己的身影,今晚间
     倒映在异乡教宇的前庭,
      一座冷峭峭森严的大殿,
       一个峭阴阴孤耸的身影。

    我对着寺前的雕像发问:
     “是谁负责这离奇的人生?”
    老朽的雕像瞅着我发楞,
     仿佛怪嫌这离奇的疑问。

    我又转问那冷郁郁的大星,
     它正升起在这教堂的后背,
    但它答我以嘲讽似的迷瞬,
     在星光下相对,我与我的迷谜!

    这时间我身旁的那颗老树,
     他荫蔽着战迹碑下的无辜,
    幽幽的叹一声长气,象是
     凄凉的空院里凄凉的秋雨。

  

2008/08/04 | 第五章 工 资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3) | 发表于 22:47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08/07/11 | 春晖的一月(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30) | 发表于 04:58

春晖的一月

去年在温州,常常看到本刊,觉得很是欢喜。本刊印刷的形式,也颇别致,更使我有一种美感。今年到宁波时,听许多朋友说,白马湖的风景怎样怎样好,更加向往。虽然于什么艺术都是门外汉,我却怀抱着爱“美”的热诚,三月二日,我到这儿上课来了。在车上看见“春晖中学校”的路牌,白地黑字的,小秋千架似的路牌,我便高兴。出了车站,山光水色,扑面而来,若许我抄前人的话,我真是“应接不暇”了。于是我便开始了春晖的第一日。
  走向春晖,有一条狭狭的煤屑路。那黑黑的细小的颗粒,脚踏上去,便发出一种摩擦的噪音,给我多少轻新的趣味。而最系我心的,是那小小的木桥。桥黑色,由这边慢慢地隆起,到那边又慢慢的低下去,故看去似乎很长。我最爱桥上的栏干,那变形的纹的栏干;我在车站门口早就看见了,我爱它的玲珑!桥之所以可爱,或者便因为这栏干哩。我在桥上逗留了好些时。这是一个阴天。山的容光,被云雾遮了一半,仿佛淡妆的姑娘。但三面映照起来,也就青得可以了,映在湖里,白马湖里,接着水光,却另有一番妙景。我右手是个小湖,左手是个大湖。湖有这样大,使我自己觉得小了。湖水有这样满,仿佛要漫到我的脚下。湖在山的趾边,山在湖的唇边;他俩这样亲密,湖将山全吞下去了。吞的是青的,吐的是绿的,那软软的绿呀,绿的是一片,绿的却不安于一片;它无端的皱起来了。如絮的微痕,界出无数片的绿;闪闪闪闪的,像好看的眼睛。湖边系着一只小船,四面却没有一个人,我听见自己的呼吸。想起“野渡无人舟自横”的诗,真觉物我双忘了。
  好了,我也该下桥去了;春晖中学校还没有看见呢。弯了两个弯儿,又过了一重桥。当面有山挡住去路;山旁只留着极狭极狭的小径。挨着小径,抹过山角,豁然开朗;春晖的校

2008/07/11 | 再不见雷峰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9) | 发表于 04:55

再不见雷峰

再不见雷峰,雷峰坍成了一座大荒冢,
      顶上有不少交抱的青葱;
      顶上有不少交抱的青葱,
    再不见雷峰,雷峰坍成了一座大荒冢。

    为什么感慨,对着这光阴应分的摧残?
      世上多的是不应分的变态,
      世上多的是不应分的变态;
    为什么感慨,对着这光阴应分的摧残?

    为什么感慨:这塔是镇压,这坟是掩埋,
      镇压还不如掩埋来得痛快!
      镇压还不如掩埋来得痛快,
    为什么感慨:这塔是镇压,这坟是掩埋。

    再没有雷峰;雷峰从此掩埋在人的记忆中:
      象曾经的幻梦,曾经的爱宠;
      象曾经的幻梦,曾经的爱宠,
    再没有雷峰;雷峰从此掩埋在人的记忆中。

    九月,西湖。

2008/07/11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9) | 发表于 04:53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

2008/07/10 | 父母的责任(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30) | 发表于 06:40

父母的责任

在很古的时候,做父母的对于子女,是不知道有什么责任的。那时的父母以为生育这件事是一种魔术,由于精灵的作用;而不知却是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那时实是连“父母”的观念也很模糊的;更不用说什么责任了!(哈蒲浩司曾说过这样的话)他们待遇子女的态度和方法,推想起来,不外根据于天然的爱和传统的迷信这两种基础;没有自觉的标准,是可以断言的。后来人知进步,精灵崇拜的思想,慢慢的消除了;一班做父母的便明白子女只是性交的结果,并无神怪可言。但子女对父母的关系如何呢?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如何呢?那些当仁不让的父母便渐渐的有了种种主张了。且只就中国论,从孟子时候直到现在,所谓正统的思想,大概是这样说的:儿子是延续宗祀的,便是儿子为父母,父母的父母,……而生存。父母要教养儿子成人,成为肖子——小之要能挣钱养家,大之要能荣宗耀祖。但在现在,第二个条件似乎更加重要了。另有给儿子娶妻,也是父母重大的责任——不是对于儿子的责任,是对于他们的先人和他们自己的责任;因为娶媳妇的第一目的,便是延续宗祀!至于女儿,大家都不重视,甚至厌恶的也有。卖她为妓,为妾,为婢,寄养她于别人家,作为别人家的女儿;送她到育婴堂里,都是寻常而不要紧的事;至于看她作“赔钱货”,那是更普通了!在这样情势之下,父母对于女儿,几无责任可言!普通只是生了便养着;大了跟着母亲学些针黹,家事,等着嫁人。这些都没有一定的责任,都只由父母“随意为之”。只有嫁人,父母却要负些责任,但也颇轻微的。在这些时候,父母

2008/07/10 | 我来扬子江边买一把莲蓬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1) | 发表于 06:37

我来扬子江边买一把莲蓬

我来扬子江边买一把莲蓬;
     手剥一层层莲衣,
     看江鸥在眼前飞,
     忍含着一眼悲泪——
    我想着你,我想着你,啊小龙!

    我尝一尝莲瓤,回味曾经的温存:——
     那阶前不卷的重帘,
     掩护着同心的欢恋:
     我又听着你的盟言,
    “永远是你的,我的身体,我的灵魂。”

    我尝一尝莲心,我的心比莲心苦;
     我长夜里怔忡,
     挣不开的恶梦,
     谁知我的苦痛?
    你害了我,爱,这日子叫我如何过?

    但我不能责你负,我不忍猜你变,
     我心肠只是一片柔:
   

2008/07/10 |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8) | 发表于 06:34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

2008/07/09 | 憎(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2) | 阅读(95) | 发表于 06:12

我生平怕看见干笑,听见敷衍的话;更怕冰搁着的脸和冷淡的言词,看了,听了,心里便会发抖。至于惨酷的佯笑,强烈的揶揄,那简直要我全身都痉挛般掣动了。在一般看惯、听惯、老于世故的前辈们,这些原都是“家常便饭”,很用不着大惊小怪地去张扬;但如我这样一个阅历未深的人,神经自然容易激动些,又痴心渴望着爱与和平,所以便不免有些变态。平常人可以随随便便过去的,我不幸竟是不能;因此增加了好些苦恼,减却了好些“生力”。——这真所谓“自作孽”了!
  前月我走过北火车站附近。马路上横躺着一个人:微侧着拳曲的身子。脸被一破芦苇遮了,不曾看见;穿着黑布夹袄,垢腻的淡青的衬里,从一处处不规则地显露,白斜纹的单袴,受了尘秽底沾染,早已变成灰色;双足是赤着,脚底满涂着泥土,脚面满积着尘垢,皮上却绉着网一般的细纹,映在太阳里,闪闪有光。这显然是一个劳动者底尸体了。一个不相干的人死了,原是极平凡的事;况是一个不相干又不相干的劳动者呢?所以围着看的虽有十余人,却都好奇地睁着眼,脸上的筋肉也都冷静而弛缓。我给周遭的冷淡噤住了;但因为我的老脾气,终于茫漠地想着:他的一生是完了;但于他曾有什么价值呢?他的死,自然,不自然呢?上海像他这样人,知道有多少?像他这样死的,知道一日里又有多少?再推到全世界呢?……这不免引起我对于人类运命的一种杞忧了!但是思想忽然转向,何以那些看闲的,于这一个同伴底死如此冷淡呢?倘然死的是他们的兄弟,朋友,或相识者,他们将必哀哭切齿,至少也必惊惶;这个不识者,在他们

2008/07/09 | 石虎胡同七号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2) | 发表于 06:08

石虎胡同七号

我们的小园庭,有时荡漾着无限温柔:
    善笑的藤娘,袒酥怀任团团的柿掌绸缪,
    百尺的槐翁,在微风中俯身将棠姑抱搂,
    黄狗在篱边,守候睡熟的珀儿,它的小友
    小雀儿新制求婚的艳曲,在媚唱无休——
    我们的小园庭,有时荡漾着无限温柔。

    我们的小园庭,有时淡描着依稀的梦景;
    雨过的苍茫与满庭荫绿,织成无声幽冥,
    小蛙独坐在残兰的胸前,听隔院蚓鸣,
    一片化不尽的雨云,倦展在老槐树顶,
    掠檐前作圆形的舞旋,是蝙蝠,还是蜻蜓?
    我们的小园庭,有时淡描着依稀的梦景。

    我们的小园庭,有时轻喟着一声奈何;
    奈何在暴雨时,雨槌下捣烂鲜红无数,
    奈何在新秋时,未凋的青叶惆怅地辞树,
    奈何在深夜里

2008/07/09 |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7) | 发表于 06:06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