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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4 |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45) | 发表于 00:15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008/07/03 | 治平篇——(清朝)洪亮吉
类别(古典文学) | 评论(0) | 阅读(31) | 发表于 20:48

治平篇

洪亮吉

人未有不乐为治平之民者也,人未有不乐为治平既久之民者也。治平至百余年,可谓久矣。然言其户口,则视三十年以前增五倍焉,视六十年以前增十倍焉,视百年、百数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焉。

试以一家计之:高、曾之时,有屋十间,有田一顷,身一人,娶妇后不过二人。以二人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宽然有余矣。以一人生三计之,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各娶妇即有八人,八人即不能无佣作之助,是不下十人矣。以十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吾知其居仅仅足,食亦仅仅足也。子又生孙,孙又娶妇,其间衰老者或有代谢,然已不下二十余人。以二十余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以知其必不敷也。又自此而曾焉,自此而元焉,视高、曾时口已不下五六十倍,是高、曾时为一户者,至曾、元时不分至十户不止。其间有户口消落之家,即有丁男繁衍之族,势亦足以相敌。

或者曰:“高、曾时,隙地未尽辟,闲廛未尽居也。”然亦不过增一倍而止矣,或增三倍、五倍而止矣,而户口则增至十倍二十倍,是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又况有兼并之家,一人据百人之屋,一户占百户之田,何怪乎遭风雨霜露饥寒颠踣而死者之比比乎?

曰:“天地有法乎?”曰:“水旱疾疫,即天地调剂之法也。”然民之遭水旱疾疫而不幸者,不过十之一二矣

2008/07/03 | 论自己(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47) | 发表于 20:11

论自己

翻开辞典,“自”字下排列着数目可观的成语,这些“自”字多指自己而言。这中间包括着一大堆哲学,一大堆道德,一大堆诗文和废话,一大堆人,一大堆我,一大堆悲喜剧。自己“真乃天下第一英雄好汉”,有这么些可说的,值得说值不得说的!难怪纽约电话公司研究电话里最常用的字,在五百次通话中会发现三千九百九十次的“我”。这“我”字便是自己称自己的声音,自己给自己的名儿。
  自爱自怜!真是天下第一英雄好汉也难免的,何况区区寻常人!冷眼看去,也许只觉得那托自尊大狂妄得可笑;可是这只见了真理的一半儿。掉过脸儿来,自爱自怜确也有不得不自爱自怜的。幼小时候有父母爱怜你,特别是有母亲爱怜你。到了长大成人,“娶了媳妇儿忘了娘”,娘这样看时就不必再爱怜你,至少不必再像当年那样爱怜你。——女的呢,“嫁出门的女儿,泼出门的水”;做母亲的虽然未必这样看,可是形格势禁而且鞭长莫及,就是爱怜得着,也只算找补点罢了。爱人该爱怜你?然而爱人们的嘴一例是甜蜜的,谁能说“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真有那么回事儿?赶到爱人变了太太,再生了孩子,你算成了家,太太得管家管孩子,更不能一心儿爱怜你。你有时候会病,“久病床前无孝子”,太太怕也够倦的,够烦的。住医院?好,假如有运气住到像当年北平协和医院样的医院里去,倒是比家里强得多。但是护士们看护你,是服务,是工作;也许夹上点儿爱怜在里头,

2008/07/03 | 阔的海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6) | 发表于 20:10

阔的海

阔的海空的天我不需要,
我也不想放一只巨大的纸鹞
上天去捉弄四面八方的风;
我只要一分钟
我只要一点光
我只要一条缝,--
象一个小孩子爬伏在一间暗屋的窗前
望着西天边不死的一条缝,
一点光,一分钟。

2008/07/03 |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32) | 发表于 20:09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
2008/07/02 | 正义(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44) | 发表于 20:47

正义

人间的正义是在哪里呢?
  正义是在我们的心里!从明哲的教训和见闻的意义中,我们不是得着大批的正义么?但白白的搁在心里,谁也不去取用,却至少是可惜的事。两石白米堆在屋里,总要吃它干净,两箱衣服堆在屋里,总要轮流穿换,一大堆正义却扔在一旁,满不理会,我们真大方,真舍得!看来正义这东西也真贱,竟抵不上白米的一个尖儿,衣服的一个扣儿。——爽性用它不着,倒也罢了,谁都又装出一副发急的样子,张张皇皇的寻觅着。这个葫芦里卖的什么药?我的聪明的同伴呀,我真想不通了!
  我不曾见过正义的面,只见过它的弯曲的影儿——在“自我”的唇边,在“威权”的面前,在“他人”的背后。
  正义可以做幌子,一个漂亮的幌子,所以谁都愿意念着它的名字。“我是正经人,我要做正经事”,谁都向他的同伴这样隐隐的自诩着。但是除了用以“自诩”之外,正义对于他还有什么作用呢?他独自一个时,在生人中间时,早忘了它的名字,而去创造“自己的正义”了!他所给予正义的,只是让它的影儿在他的唇边闪烁一番而已。但是,这毕竟不算十分孤负正义,比那凭着正义的名字以行罪恶的,还胜一筹。可怕的正是这种假名行恶的人。他嘴里唱着正义的名字,手里却满满的握着罪恶;他将这些罪恶送给社会,粘上金碧辉煌的正义的签条送了去。社会凭着他所唱的名字和所粘的签条,欣然受了这份礼;就是明知道是罪恶,也还是欣然受了这份礼!易卜生“社会

2008/07/02 | 残春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8) | 发表于 20:38

残 春

昨天我瓶子里斜插着的桃花
是朵朵媚笑在美人的腮边挂;
今儿它们全低了头,全变了相:--
红的白的尸体倒悬在青条上。


窗外的风雨报告残春的运命,
丧钟似的音响在黑夜里叮咛:
“你那生命的瓶子里的鲜花也
变了样:艳丽的尸体,谁给收殓?”

2008/07/02 |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26) | 发表于 20:35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008/07/01 | 话中有鬼(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5) | 发表于 09:41

话中有鬼

不管我们相信有鬼或无鬼,我们的话里免不了有鬼。我们话里不但有鬼,并且铸造了鬼的性格,描画了鬼的形态,赋予了鬼的才智。凭我们的话,鬼是有的,并且是活的。这个来历很多,也很古老,我们有的是鬼传说,鬼艺术,鬼文学。但是一句话,我们照自己的样子创出了鬼,正如宗教家的上帝照他自己的样子创出了人一般。鬼是人的化身,人的影子。我们讨厌这影子,有时可也喜欢这影子。正因为是自己的化身,才能说得活灵活现的,才会老挂在嘴边儿上。
  “鬼”通常不是好词儿。说“这个鬼!”是在骂人,说“死鬼”也是的。还有“烟鬼”,“酒鬼”,“馋鬼”等,都不是好话。不过骂人有怒骂,也有笑骂;怒骂是恨,笑骂却是爱——俗语道,“打是疼,骂是爱”,就是明证。这种骂尽管骂的人装得牙痒痒的,挨骂的人却会觉得心痒痒的。女人喜欢骂人“鬼……”“死鬼!”大概就是这个道理。至于“刻薄鬼”,“啬刻鬼”,“小气鬼”等,虽然不大惹人爱似的,可是笑嘻嘻的骂着,也会给人一种热,光却不会有——鬼怎么会有光?光天化日之下怎么会有鬼呢?固然也有“白日见鬼”这句话,那跟“见鬼”,“活见鬼”一样,只是说你

2008/07/01 | “我不知道风是在哪一个方向吹”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4) | 发表于 09:29
2008/07/01 |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6) | 发表于 09:26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008/06/30 | 不知道(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6) | 发表于 07:23

不知道

世间有的是以不知为知的人。孔子老早就教人“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是知识的诚实。知道自己的不知道,已经难,承认自己的不知道,更是难。一般人在知识上总爱表示自己知道,至少不愿意教人家知道自己不知道。苏格拉底也早看出这个毛病,他可总是盘问人家,直到那些人承认不知道而止。他是为真理。那些受他盘问的人,让他一层层逼下去,到了儿无可奈何,才只得承认自己不知道;但凡有一点儿躲闪的地步,这班人一定还要强词夺理,不肯轻易吐出“不知道”那句话的。在知识上肯坦白的承认自己不知道的,是个了不得的人,即使不是圣人,也该是君子人。知道自己的不知道,并且让人家知道自己的不知道,这是诚实,是勇敢。孔子说“是知也”,这个不知道其实是真知道——至少真知道自己,所谓自知之明。
  世间可也有以不知为妙的人。《庄子·齐物论》记着:
  啮缺问乎王倪曰,“子知物之所同是乎?”曰,“吾恶乎知之!”“子知子之所不知邪?”曰,“吾恶知之!”“然则物无知邪?”曰,“吾恶乎知之!虽然,尝试言之,庸讵知吾所谓知之非不知邪?庸讵知吾所谓不知之非知邪?……”
  三问而三不知。最后啮缺问道,“子不知利害,则至人固不知利害乎?”王倪的回答是,至人神妙不测,还有什么利害呢!他虽然似乎知道

2008/06/30 | 黄 鹂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0) | 发表于 07:22

黄 鹂

一掠颜色飞上了树。
“看,一只黄鹂!”
有人说。翘着尾尖,
它不作声,
艳异照亮了浓密
--- 像是春光,
火焰,像是热情。
等候它唱,
我们静着望,怕惊了它。
但它一展翅,
冲破浓密,化一朵彩云;
它飞了,不见了,
没了
---像是春光,火焰,像是热情。

2008/06/30 |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3) | 发表于 07:16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08/06/29 | 是喽嘛(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3) | 发表于 10:02

是喽嘛

初来昆明的人,往往不到三天,便学会了“是喽嘛”这句话。这见出“是喽嘛”在昆明,也许在云南罢,是一句普遍流行的应诺语。别地方的应诺语也很多,像“是喽嘛”这样普遍流行的似乎少有,所以引起初来的人的趣味。初来的人学这句话,一面是闹着玩儿,正和到别的任何一个新地方学着那地方的特别话的心情一样。譬如到长沙学着说“毛得”,就是如此。但是这句话不但新奇好玩儿,简直太新奇了,乍听不惯,往往觉得有些不客气,特别是说在一些店员和人力车夫的嘴里。他们本来不太讲究客气,而初来的人跟他们接触最多;一方面在他们看来,初来的人都是些趾高气扬的外省人,也有些不顺眼。在这种小小的摩擦里,初来的人左听是一个生疏的“是喽嘛”,右听又是一个生疏的“是喽嘛”,不知不觉就对这句话起了反感,学着说,多少带点报复的意味。
  “是喽嘛”有点像绍兴话的“是唉”格嘴,“是唉”读成一个音,那句应诺语乍听起来有时候也好像带些不客气。其实这两句话都可以算是平调,固然也跟许多别的话一样可以说成不客气的强调,可还是说平调的多。
  现在且只就“是喽嘛”来看。“喽”字大概是“了”字的音转,这“喽”字是肯定的语助词。“嘛”字是西南官话里常用的语助词,如说“吃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