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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9 | 我有一个恋爱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6) | 发表于 10:00

我有一个恋爱

        我有一个恋爱;——
  我爱天上的明星;
  我爱他们的晶莹:
   人间没有这异样的神明。

  在冷峭的暮冬的黄昏,
  在寂寞的灰色的清晨。
  在海上,在风雨后的山顶——
   永远有一颗,万颗的明星!

  山涧边小草花的知心,
  高楼上小孩童的欢欣,
  旅行人的灯亮与南针:——
   万万里外闪烁的精灵!

  我有一个破碎的魂灵,
  像一堆破碎的水晶,
  散布在荒野的枯草里——
   饱啜你一瞬瞬的殷勤。

  人生的冰激与柔情,
  我也曾尝味,我也曾容忍;
  有时阶砌下蟋蟀的秋吟,
   引起我心伤,逼迫我泪零。

  我袒露我的坦白的胸襟,
  献爱与一天的明星,
  任凭人生是幻是真
  地球在或是消派——
   大空中永远有不昧的明星!

2008/06/29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4) | 发表于 09:57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
2008/06/28 | 很好(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1) | 发表于 15:07

很好

“很好”这两个字真是挂在我们嘴边儿上的。我们说,“你这个主意很好。”“你这篇文章很好。”“张三这个人很好。”“这东西很好。”人家问,“这件事如此这般的办,你看怎么样?”我们也常常答道,“很好。”有时顺口再加一个,说“很好很好”。或者不说“很好”,却说“真好”,语气还是一样,这么说,我们不都变成了“好好先生”了么?我们知道“好好先生”不是无辨别的蠢才,便是有城府的乡愿。乡愿和蠢才尽管多,但是谁也不能相信常说“很好”,“真好”的都是蠢才或乡愿。平常人口头禅的“很好”或“真好”,不但不一定“很”好或“真”好,而且不一定“好”;这两个语其实只表示所谓“相当的敬意,起码的同情”罢了。
  在平常谈话里,敬意和同情似乎比真理重要得多。一个人处处讲真理,事事讲真理,不但知识和能力不许可,而且得成天儿和别人闹别扭;这不是活得不耐烦,简直是没法活下去。自然一个人总该有认真的时候,但在不必认真的时候,大可不必认真;让人家从你嘴边儿上得着一点点敬意和同情,保持彼此间或浓或淡的睦谊,似乎也是在世为人的道理。说

2008/06/28 | 蔷薇
类别(植物天地) | 评论(0) | 阅读(40) | 发表于 15:05
 开放分类: 植物花卉园艺蔷薇科
2008/06/28 | 呻吟语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3) | 发表于 15:03

呻吟语 

我亦愿意赞美这神奇的宇宙,
  我亦愿意忘却了人间有忧愁,
    象一只没挂累的梅花雀,
    清朝上歌唱,黄昏时跳跃;——
  假如她清风似的常在我的左右!

  我亦想望我的诗句清水似的流,
  我亦想望我的心池鱼似的悠悠;
    但如今膏火是我的心,
    再休问我闲暇的诗情?——
  上帝!你一天不还她生命与自由!

2008/06/28 | 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2) | 发表于 1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

2008/06/27 | 论废话(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0) | 发表于 08:45

论废话

“废话!”“别费话!”“少说费话!”都是些不客气的语句,用来批评或阻止别人的话的。这可以是严厉的申斥,可以只是亲密的玩笑,要看参加的人,说的话,和用这些语句的口气。“废”和“费”两个不同的字,一般好像表示同样的意思,其实有分别。旧小说里似乎多用“费话”,现代才多用“废话”。前者着重在啰唆,啰唆所以无用;后者着重在无用,无用就觉啰唆。平常说“废物”,“废料”,都指斥无用,“废话”正是一类。“费”是“白费”,“浪费”,虽然指斥,还是就原说话人自己着想,好像还在给他打算似的。“废”却是听话的人直截指斥,不再拐那个弯儿,细味起来该是更不客气些。不过约定俗成,我们还是用“废”为正字。
  道家教人“得意而忘言”,言既该忘,到头儿岂非废话?佛家告人真如“不可说”,禅宗更指出“开口便错”:所有言说,到头儿全是废话。他们说言不足以尽意,根本怀疑语言,所以有这种话。说这种话时虽然自己暂时超出人外言外,可是还得有这种话,还得用言来“忘言”,说那“不可说”的。这虽然可以不算矛盾,却是不可解的连环。所有的话到头来都是

2008/06/27 | "这年头活着不易"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9) | 发表于 08:44

"这年头活着不易"
昨天我冒着大雨到烟霞岭下访桂;
南高峰在烟霞中不见,
在一家松茅铺的屋檐前
我停步,问一个村姑今年
翁家山的桂花有没有去年开得媚,

那村姑先对着我身上细细的端详:
活象只羽毛浸瘪了的鸟,
我心想,她定觉得蹊跷,
在这大雨天单身走远道,
倒来没来头的问桂花今年香不香。

"客人,你运气不好,来得太迟又太早;
这里就是有名的满家弄,
往年这时候到处香得凶,
这几天连绵的雨,外加风,
弄得这稀糟,今年的早桂就算完了。"

果然这桂子林也不能给我点子欢喜:
枝头只见焦萎的细蕊,
看着凄惨,唉,无妄的灾!
为什么这到处是憔悴?
这年头活着不易!这年头活着不易!

2008/06/27 | 刑法修正案(六)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9) | 发表于 08: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8/06/26 | 郁金香
类别(植物天地) | 评论(0) | 阅读(14) | 发表于 07:57
开放分类: 植物中药花卉国花
2008/06/26 | 人话(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6) | 发表于 07:53

人话

在北平呆过的人总该懂得“人话”这个词儿。小商人和洋车夫等等彼此动了气,往往破口问这么句话:
  你懂人话不懂?——要不就说:
  你会说人话不会?
  这是一句很重的话,意思并不是问对面的人懂不懂人话,会不会说人话,意思是骂他不懂人话,不会说人话。不懂人话,不会说人话,干脆就是畜生!这叫拐着弯儿骂人,又叫骂人不带脏字儿。不带脏字儿是不带脏字儿,可到底是“骂街”,所以高尚人士不用这个词儿。他们生气的时候也会说“不通人性”,“不像人”,“不是人”,还有“不像话”,“不成话”等等,可就是不肯用“人话”这个词儿。“不像话”,“不成话”,是没道理的意思;“不通人性”,“不像人”,“不是人”还不就是畜生?比起“不懂人话”,“不说人话”来,还少拐了一个弯儿呢。可是高尚人士要在人背后才说那些话,当着面大概他们是不说的。这就听着火气小,口气轻似的,听惯了这就觉得“不通人性”,“不像人”,“不是人”那几句来得斯文点儿,不像“人话”那么野。其实,按字面儿说,“人话”倒是

2008/06/26 | 刑法修正案(五)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4) | 发表于 07: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2月28日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

2008/06/25 | 如面谈(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5) | 发表于 08:44

如面谈

朋友送来一匣信笺,笺上刻着两位古装的人,相对拱揖,一旁题了“如面谈”三个大字。是明代钟惺的尺牍选第一次题这三个字,这三个字恰说出了写信的用处。信原是写给“你”或“你们几个人”看的;原是“我”对“你”或“你们几个人”的私人谈话,不过是笔谈罢了。对谈的人虽然亲疏不等,可是谈话总不能像是演说的样子,教听话的受不了。写信也不能像作论的样子,教看信的受不了,总得让看信的觉着信里的话是给自己说的才成。这在乎各等各样的口气。口气合式,才能够“如面谈”。但是写信究竟不是“面谈”;不但不像“面谈”时可以运用声调表情姿态等等,并且老是自己的独白,没有穿插和掩映的方便,也比“面谈”难。写信要“如面谈”,比“面谈”需要更多的心思和技巧,并不是一下笔就能做到的。
  可是在一种语言里,这种心思和技巧,经过多少代多少人的运用,渐渐的程式化。只要熟习了那些个程式,应用起来,“如面谈”倒也不见得怎样难。我们的文言信,就是久经程式化了的,写信的人利用那些程式,可以很省力的写成合式的,多多少少“如面谈”的信。若教他们写白话,倒不容易写成这样像信的信。《两般秋雨随笔》记着一个人给一个妇人写家信,那妇人要照她说的写,那人周章了半天,终归搁笔。他没法将她说的那些话写成一封像信

2008/06/25 | 去吧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8) | 发表于 08:41
去吧
    
    去吧,人间,去吧!
     我独立在高山的峰上;
    去吧,人间,去吧!
     我面对着无极的穹苍。
    去吧,青年,去吧!
     与幽谷的香草同埋;
    去吧,青年,去吧!
     悲哀付与暮天的群鸦。
    去吧,梦乡,去吧!
     我把幻景的玉杯摔破;
    去吧,梦乡,去吧!
     我笑受山风与海涛之贺。
    去吧,种种,去吧!
     当前有插天的高峰;
    去吧,一切,去吧!
     当前有无穷的无穷!
2008/06/25 | 刑法修正案(四)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7) | 发表于 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