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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4 | 殽之战——(春秋时期)左丘明
类别(古典文学) | 评论(0) | 阅读(67) | 发表于 10:50

殽之战

《春秋左氏传》

杞子自郑使告于秦曰:“郑人使我掌其北门之管。若潜师以来,国可得也。”穆公访诸蹇叔。蹇叔曰:“劳师以袭远,非所闻也。师劳力竭;远主备之,无乃不可乎?师之所为,郑必知之,勤而无所,必有悖心。且行千里,其谁不知?”公辞焉。召孟明、西乞、白乙,使出师于东门之外。蹇叔哭之,曰:“孟子!吾见师之出而不见其入也!”公使谓之曰:“尔何知!中寿,尔墓之木拱矣!”蹇叔之子与师,哭而送之曰:“晋人御师必于殽。殽有二陵焉:其南陵,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辟风雨也。必死是间,余收尔骨焉。”秦师遂东。

三十三年春,秦师过周北门,左右免胄而下,超乘者三百乘。王孙满尚幼,观之,言于王曰:“秦师轻而无礼,必败。轻则寡谋,无礼则脱。入险而脱,又不能谋,能无败乎?”

及滑,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遇之。以乘韦先,牛十二犒师,曰:“寡君闻吾子将步师出于敝邑,敢犒从者。不腆敝邑,为从者之淹,居则一日之积,行则备一夕之卫。”且使遽告于郑。

郑穆公使视客馆,则束载、厉兵、秣马矣。使皇武子辞焉曰:“吾子淹久于敝邑,唯是脯资饩牵竭矣。为吾子之将行也,郑之有原圃,犹秦之有具囿也,吾子取

2008/06/24 | 撩天儿(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40) | 发表于 09:41

撩天儿

《世说新语·品藻》篇有这么一段儿:
王黄门兄弟三人俱诣谢公。子猷,子重多说俗事,子敬寒温而已。既出,坐客问谢公,“向三肾熟愈?”谢公曰,“小者最胜。”客曰,“何以知之?”谢公曰,“‘吉人之辞寡,躁人之辞多,’推此知之”。
  王子敬只谈谈天气,谢安引《易系辞传》的句子称赞他话少的好。《世说》的作者记他的两位哥哥“多说俗事”,那么,“寒温”就是雅事了。“寡言”向来认为美德,原无雅俗可说;谢安所赞美的似乎是“寒温‘而已’”,刘义庆所着眼的却似乎是“‘寒温’而已”,他们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寡言”虽是美德,可是“健谈”,“谈笑风生”,自来也不失为称赞人的语句。这些可以说是美才,和美德是两回事,却并不互相矛盾,只是从另一角度看人罢了。只有“花言巧语”才真是要不得的。古人教人寡言,原来似乎是给执政者和外交官说的。这些人的言语关系往往很大,自然是谨慎的好,少说的好。后来渐渐成为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却也有它的缘故。说话不免陈述自己,评论别人。这些都容易落把柄在听话人的手里。旧小说里常见的“逢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就是教人少陈述自己。《女儿

2008/06/24 | 刑法修正案(三)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3) | 发表于 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8/06/23 | 莲花
类别(植物天地) | 评论(0) | 阅读(13) | 发表于 17:00
 
开放分类: 植物花卉
2008/06/23 | 沉默(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6) | 发表于 16:50

沉默

沉默是一种处世哲学,用得好时,又是一种艺术。
  谁都知道口是用来吃饭的,有人却说是用来接吻的。我说满没有错儿;但是若统计起来,口的最多的(也许不是最大的)用处,还应该是说话,我相信。按照时下流行的议论,说话大约也算是一种“宣传”,自我的宣传。所以说话彻头彻尾是为自己的事。若有人一口咬定是为别人,凭了种种神圣的名字;我却也愿意让步,请许我这样说:说话有时的确只是间接地为自己,而直接的算是为别人!
  自己以外有别人,所以要说话;别人也有别人的自己,所以又要少说话或不说话。于是乎我们要懂得沉默。你若念过鲁迅先生的《祝福》,一定会立刻明白我的意思。
  一般人见生人时,大抵会沉默的,但也有不少例外。常在火车轮船里,看见有些人迫不及待似地到处向人问讯,攀谈,无论那是搭客或茶房,我只有羡慕这些人的健康;因为在中国这样旅行中,竟会不感觉一点儿疲倦!见生人的沉默,大约由于原始的恐惧,但是似乎也还有别的。假如这个生人的名字,你全然不熟悉,你所能做的工作,自然只是有意或无意的防御——像防御一个敌人。沉默便是最安全的防御战略。你不一定要他知道你,更不想让他发现你的可笑的地方——一个人总有些可笑的地方不是?——;你只让他尽量说他所要说的,若他是个爱说的人。末了你恭恭敬敬和他分别。假如这个生人,你愿意和他做朋友,你也还是得沉默。但是得留心听他的话,选出几处,加以简短的,相当的赞词;至少也得表示相当的同意。这就是知己的开场,或说起码的知己也可。假如这个人是你所敬仰的或未必

2008/06/23 | 北方的冬天是冬天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35) | 发表于 16:46

北方的冬天是冬天

北方的冬天是冬天,
满眼黄沙漠漠的地与天:
赤膊的树枝,硬搅着北风先——
一队队敢死的健儿,傲立在战阵前!
不留半片残青,没有一丝粘恋,
只拼着精光的筋骨;凝敛着生命的精液,
耐,耐三冬的霜鞭与雪拳与风剑,
直耐到春阳征服了消杀与枯寂与凶惨,
直耐到春阳打开了生命的牢监,放出一瓣的树头鲜!
直耐到忍耐的奋斗功效见,健儿克敌回家酣笑颜!
北方的冬天是冬天!
满眼黄沙茫茫的地与天;
田里一只困顿的黄牛,
西天边画出几线的悲鸣雁。

2008/06/23 | 刑法修正案(二)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3) | 发表于 1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zm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06/22 | 说话(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1) | 发表于 13:02

说话

 谁能不说话,除了哑子?有人这个时候说,那个时候不说。有人这个地方说,那个地方不说。有人跟这些人说,不跟那些人说。有人多说,有人少说。有人爱说,有人不爱说。哑子虽然不说,却也有那伊伊呀呀的声音,指指点点的手势。
  说话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天天说话,不见得就会说话;许多人说了一辈子话,没有说好过几句话。所谓“辩士的舌锋”、“三寸不烂之舌”等赞词,正是物稀为贵的证据;文人们讲究“吐属”,也是同样的道理。我们并不想做辩士,说客,文人,但是人生不外言动,除了动就只有言,所谓人情世故,一半儿是在说话里。古文《尚书》里说,“唯口,出好兴戎,”一句话的影响有时是你料不到的,历史和小说上有的是例子。
  说话即使不比作文难,也决不比作文容易。有些人会说话不会作文,但也有些人会作文不会说话。说话像行云流水,不能够一个字一个字推敲,因而不免有疏漏散漫的地方,不如作文的谨严。但那些行云流水般的自然,却决非一般文章所及。——文章有能到这样境界的,简直当以说话论,不再是文章了。但是这是怎样一个不易到的境界!我们的文章,哲学里虽有“用笔如舌”一个标准,古今有几个人真能“用笔如舌”呢?不过文章不甚自然,还可成为功力一派,说话是不行的;说话若也有功力派,你想,那怕真够瞧的!
  说话到底有多少种,我说不上。约略分别:向大家演说,讲解,乃至说书等是一种,会议是一种,公私谈判是一种,法庭受审是一种,向新

2008/06/22 | 刑法修正案(一)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48) | 发表于 1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

2008/06/21 | 论老实话(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2) | 阅读(48) | 发表于 21:13

论老实话

 美国前国务卿贝尔纳斯退职后写了一本书,题为《老实话》。这本书中国已经有了不止一个译名,或作《美苏外交秘录》,或作《美苏外交内幕》,或作《美苏外交纪实》,“秘录”“内幕”和“纪实”都是“老实话”的意译。前不久笔者参加一个宴会,大家谈起贝尔纳斯的书,谈起这个书名。一个美国客人笑着说,“贝尔纳斯最不会说老实话!”大家也都一笑。贝尔纳斯的这本书是否说的全是“老实话”,暂时不论,他自题为《老实话》,以及中国的种种译名都含着“老实话”的意思,却可见无论中外,大家都在要求着“老实话”。贝尔纳斯自题这样一个书名,想来是表示他在做国务卿办外交的时候有许多话不便“老实说”,现在是自由了,无官一身轻了,不妨“老实说”了——原名直译该是《老实说》,还不是《老实话》。但是他现在真能自由的“老实说”,真肯那么的“老实说”吗?——那位美国客人的话是有他的理由的。
  无论中外,也无论古今,大家都要求“老实话”,可见“老实话”是不容易听到见到的。大家在知识上要求真实,他们要知道事实,寻求真理。但是抽象的真理,打破沙缸问到底,有的说可知,有的说不可知,至今纷无定论,具体的事实却似乎或多或少总是可知的。况且照

2008/06/21 | 这是一个懦怯的世界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32) | 发表于 20:56
这是一个懦怯的世界
    
    这是一个懦怯的世界:
     容不得恋爱,容不得恋爱!
    披散你的满头发,
    赤露你的一双脚;
     跟着我来,我的恋爱,
    抛弃这个世界
    殉我们的恋爱!
    我拉着你的手,
    爱,你跟着我走;
     听凭荆棘把我们的脚心刺透,
     听凭冰雹劈破我们的头,
    你跟着我走,
    我拉着你的手,
     逃出了牢笼,恢复我们的自由!
     跟着我来,
     我的恋爱!
    人间已经掉落在我们的后背,——
    看呀,这不是白茫茫的大海?
    白茫茫的大海,
    白茫茫的大海,
     无边的自由,我与
2008/06/21 | 附则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0) | 发表于 20:50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本法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

2008/06/20 | 半夜深巷琵琶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2) | 发表于 12:25
2008/06/20 | 论书生的酸气(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5) | 发表于 12:16

论书生的酸气

读书人又称书生。这固然是个可以骄傲的名字,如说“一介书生”,“书生本色”,都含有清高的意味。但是正因为清高,和现实脱了节,所以书生也是嘲讽的对象。人们常说“书呆子”、“迂夫子”、“腐儒”、“学究”等,都是嘲讽书生的。“呆”是不明利害,“迂”是绕大弯儿,“腐”是顽固守旧,“学究”是指一孔之见。总之,都是知古不知今,知书不知人,食而不化的读死书或死读书,所以在现实生活里老是吃亏、误事、闹笑话。总之,书生的被嘲笑是在他们对于书的过分的执着上;过分的执着书,书就成了话柄了。
  但是还有“寒酸”一个话语,也是形容书生的。“寒”是“寒素”,对“膏粱”而言。是魏晋南北朝分别门第的用语。“寒门”或“寒人”并不限于书生,武人也在里头;“寒士”才指书生。这“寒”指生活情形,指家世出身,并不关涉到书;单这个字也不含嘲讽的意味。加上“酸”字成为连语,就不同了,好像一副可怜相活现在眼前似的。“寒酸”似乎原作“酸寒”。韩愈《荐士》诗,“酸寒溧阳尉”,指的是孟郊。后来说

2008/06/20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6) | 发表于 12:1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