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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9 | 变与不变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7) | 发表于 08:56

变与不变

树上的叶子说:“这来又变样儿了, 你看,有的是抽心烂,
有的是卷边焦!”“可不是,”答话的是我自己的心:
它也在冷酷的西风里褪色,凋零。
这时候连翩的明星爬上了树尖; “看这儿,”
它们仿佛说:“有没有改变?”
“看这儿,”无形中又发动了一个声音,
“还不是一样鲜明?”---插话的是我的魂灵。

2008/06/19 | 论百读不厌(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0) | 发表于 08:54

论百读不厌

前些日子参加了一个讨论会,讨论赵树理先生的《李有才板话》。座中一位青年提出了一件事实:他读了这本书觉得好,可是不想重读一遍。大家费了一些时候讨论这件事实。有人表示意见,说不想重读一遍,未必减少这本书的好,未必减少它的价值。但是时间匆促,大家没有达到明确的结论。一方面似乎大家也都没有重读过这本书,并且似乎从没有想到重读它。然而问题不但关于这一本书,而是关于一切文艺作品。为什么一些作品有人“百读不厌”,另一些却有人不想读第二遍呢?是作品的不同吗?是读的人不同吗?如果是作品不同,“百读不厌”是不是作品评价的一个标准呢?这些都值得我们思索一番。
  苏东坡有《送章惇秀才失解西归》诗,开头两句是:
    旧书不厌百回读,
    熟读深思子自知。
  “百读不厌”这个成语就出在这里。“旧书”指的是经典,所以要“熟读深思”。《三国志·魏志·王肃传·注》:
  人有从(董遇)学者,遇不肯教,而云“必当先读百遍”,言“读书百遍而意自见”。
  经典文字简短,意思深长,要多读,熟读,仔细玩味,才能了解和体会。所谓“意自见”,“子自知”,着重自然而然,这是不能着急的。这诗句原是安慰和勉励那考试失败的章惇秀才的话,劝他回家再去安心读书,说“旧书

2008/06/19 | 第九章 渎职罪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5) | 发表于 08:44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08/06/18 | 残诗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1) | 阅读(21) | 发表于 08:42

残诗

怨谁?怨谁?这不是青天里打雷? 关着:锁上;
赶明儿瓷花砖上堆灰!别瞧这白石台阶光滑,
赶明儿,唉, 石缝里长草,石板上青青的全是莓!
那廊下的青玉缸里养着鱼真凤尾, 可还有谁给换水,
谁给捞草,谁给喂!要不了三五天准翻著白肚鼓著眼, 
不浮著死,也就让冰分儿压一个扁!
顶可怜是那几个红嘴绿毛的鹦哥,让娘娘教得顶乖,
会跟著洞箫唱歌,真娇养惯,喂食一迟,就叫人名儿骂,
现在,您叫去!就剩空院子给您答话!......

2008/06/18 | 论雅俗共赏(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569) | 发表于 08:39

论雅俗共赏

陶渊明有“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的诗句,那是一些“素心人”的乐事,“素心人”当然是雅人,也就是士大夫。这两句诗后来凝结成“赏奇析疑”一个成语,“赏奇析疑”是一种雅事,俗人的小市民和农家子弟是没有份儿的。然而又出现了“雅俗共赏”这一个成语,“共赏”显然是“共欣赏”的简化,可是这是雅人和俗人或俗人跟雅人一同在欣赏,那欣赏的大概不会还是“奇文”罢。这句成语不知道起于什么时代,从语气看来,似乎雅人多少得理会到甚至迁就着俗人的样子,这大概是在宋朝或者更后罢。
  原来唐朝的安史之乱可以说是我们社会变迁的一条分水岭。在这之后,门第迅速的垮了台,社会的等级不像先前那样固定了,“士”和“民”这两个等级的分界不像先前的严格和清楚了,彼此的分子在流通着,上下着。而上去的比下来的多,士人流落民间的究竟少,老百姓加入士流的却渐渐多起来。王侯将相早就没有种了,读书人到了这时候也没有种了;只要家里能够勉强供给一些,自己有些天分,又肯用功,就是个“读书种子”;去参加那些公开的考试,考中了就有官做,至少也落个绅士。这种进展经过唐末跟五代的长期的变乱加了速度,到宋朝又加上印刷术的发达,学校多起来了,士人也多起来了,士人的地位加强,责任也加重了。这些士人多数是来自民间的新的分子,他们多少保留着民间的生活方式和生

2008/06/18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2) | 发表于 08:2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08/06/17 | 沪杭车中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31) | 发表于 11:06

沪杭车中

匆匆匆!催催催! 一卷烟,一片山,几点云影, 
一道水,一条桥,一支橹声,一林松,一丛竹,红叶纷纷: 
艳色的田野,艳色的秋景,梦境似的分明,模糊,消隐,
--- 催催催!是车轮还是光阴?
催老了秋容,催老了人生!

2008/06/17 | 论吃饭(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9) | 发表于 11:05

论吃饭

我们有自古流传的两句话:一是“衣食足则知荣辱”,见于《管子·牧民》篇,一是“民以食为天”,是汉朝郦食其说的。这些都是从实际政治上认出了民食的基本性,也就是说从人民方面看,吃饭第一。另一方面,告子说,“食色,性也”,是从人生哲学上肯定了食是生活的两大基本要求之一。《礼记·礼运》篇也说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这更明白。照后面这两句话,吃饭和性欲是同等重要的,可是照这两句话里的次序,“食”或“饮食”都在前头,所以还是吃饭第一。
  这吃饭第一的道理,一般社会似乎也都默认。虽然历史上没有明白的记载,但是近代的情形,据我们的耳闻目见,似乎足以教我们相信从古如此。例如苏北的饥民群到江南就食,差不多年年有。最近天津《大公报》登载的费孝通先生的《不是崩溃是瘫痪》一文中就提到这个。这些难民虽然让人们讨厌,可是得给他们饭吃。给他们饭吃固然也有一二成出于慈善心,就是恻隐心,但是八九成是怕他们,怕他们铤而走险,“小人穷斯滥矣”,什么事做不出来!给他们吃饭,江南人算是认了。
  可是法律管不着他们吗?官儿管不着他们吗?干吗要怕要认呢?可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没饭吃要吃饭是人情,人情不是法律和官儿压得下的。没饭吃会饿死,严刑峻罚大不了也只是个死,这是一群人,群就是力量:谁怕谁!在怕的倒是那些有饭吃的人们,他们没奈何只得认点儿。所谓人情,就是自然的需求,就是基本的欲望,其实也就是基本的权

2008/06/17 |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5) | 发表于 10:5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

2008/06/16 | 论气节(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36) | 发表于 10:49

论气节

气节是我国固有的道德标准,现代还用着这个标准来衡量人们的行为,主要的是所谓读书人或士人的立身处世之道。但这似乎只在中年一代如此,青年代倒像不大理会这种传统的标准,他们在用着正在建立的新的标准,也可以叫做新的尺度。中年代一般的接受这传统,青年代却不理会它,这种脱节的现象是这种变的时代或动乱时代常有的。因此就引不起什么讨论。直到近年,冯雪峰先生才将这标准这传统作为问题提出,加以分析和批判:这是在他的《乡风与市风》那本杂文集里。
  冯先生指出“士节”的两种典型:一是忠臣,一是清高之士。他说后者往往因为脱离了现实,成为“为节而节”的虚无主义者,结果往往会变了节。他却又说“士节”是对人生的一种坚定的态度,是个人意志独立的表现。因此也可以成就接近人民的叛逆者或革命家,但是这种人物的造就或完成,只有在后来的时代,例如我们的时代。冯先生的分析,笔者大体同意;对这个问题笔者近来也常常加以思索,现在写出自己的一些意见,也许可以补充冯先生所没有说到的。
  气和节似乎原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意念。《左传》上有“一鼓作气”的话,是说战斗的。后来所谓“士气”就是这个气,也就是“斗志”;这个“士”指的是武士。孟子提倡的“浩然之气”,似乎就是这个气的转变与扩充。他说“至大至刚”,说“养勇”,都是带有战斗性的。“浩然之气”是

2008/06/16 | 消 息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19) | 发表于 10:41

消 息

雷雨暂时收敛了; 双龙似的双虹, 显现在雾霭中,
夭矫,鲜艳,生动,---
好兆!明天准是好天了。 什么!又是一阵打雷,
--- 在云外,在天外,
又是一片暗淡, 不见了鲜虹彩,--- 
希望,不曾站稳,又毁了。

2008/06/16 |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64) | 发表于 10:37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64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364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

2008/06/15 | 论严肃(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23) | 发表于 14:36

论严肃

新文学运动的开始,斗争的对象主要的是古文,其次是礼拜六派或鸳鸯蝴蝶派的小说,又其次是旧戏,还有文明戏。他们说古文是死了。旧戏陈腐,简单,幼稚,嘈杂,不真切,武场更只是杂耍,不是戏。而鸳鸯蝴蝶派的小说意在供人们茶余酒后消遣,不严肃,文明戏更是不顾一切的专迎合人们的低级趣味。白话总算打倒了古文,虽然还有些肃清的工作;话剧打倒了文明戏,可是旧戏还直挺挺的站着,新歌剧还在难产之中。鸳鸯蝴蝶派似乎也打倒了,但是又有所谓“新鸳鸯蝴蝶派”。这严肃与消遣的问题够复杂的,这里想特别提出来讨论。
  照传统的看法,文章本是技艺,本是小道,宋儒甚至于说“作文害道”。新文学运动接受了西洋的影响,除了解放文体以白话代古文之外,所争取的就是这文学的意念,也就是文学的地位。他们要打倒那“道”,让文学独立起来。所以对“文以载道”说加以无情的攻击。这“载道”说虽然比“害道”说温和些,可是文还是道的附庸。照这一说,那些不载道的文就是“玩物丧志”。玩物丧志是消遣,载道是严肃。消遣的文是技艺,没有地位;载道的文有地位了,但是那地位是道的,不是文的——若单就文而论,它还只是技艺,只是小道。新文学运动所争的是,文学就是文学,不干道的事,它是艺术,不是技艺,它有独立存在的理由。
  在中国文学的传统里,小说和词曲(包括戏曲)更是小道中的小道,就因为是消遣的,不严肃。不严肃也就是不正经;小说通常称为

2008/06/15 | 为要寻一颗明星
类别(名人诗作) | 评论(0) | 阅读(46) | 发表于 14:20

为要寻一颗明星

我骑著一匹拐腿的瞎马, 向著黑夜里加鞭;
--- 向著黑夜里加鞭,
我跨著一匹拐腿的瞎马。 我冲入这黑绵绵的昏夜, 
为要寻一颗明星;---
为要寻一颗明星, 我冲入这黑茫茫的荒野。 
累坏了,累坏了我胯下的牲口,
那明星还不出现;--- 那明星还不出现, 
累坏了,累坏了马鞍上的身手。
这回天上透出了水晶似的光明, 
荒野里倒著一只牲口, 黑夜里倒著一具尸首。
---
这回天上透出了水晶似的光明!

2008/06/15 |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09) | 发表于 14:16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