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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4 | 第二节 走私罪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10) | 发表于 09:44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

2008/06/04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87) | 发表于 09:40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2008/06/03 | 三家书店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6) | 发表于 11:02

三家书店

  伦敦卖旧书的铺子,集中在切林克拉斯路(CharingCrossRoad);那是热闹地方,顶容易找。路不宽,也不长,只这么弯弯的一段儿;两旁不短的是书,玻璃窗里齐整整排着的,门口摊儿上乱哄哄摆着的,都有。加上那徘徊在窗前的,围绕着摊儿的,看书的人,到处显得拥拥挤挤,看过去路便更窄了。摊儿上看最痛快,随你翻,用不着"劳驾""多谢";可是让风吹日晒的到底没什么好书,要看好的还得进铺子去。进去了有时也可随便看,随便翻,但用得着"劳驾""多谢"的时候也有;不过爱买不买,决不至于遭白眼。说是旧书,新书可也有的是;只是来者多数为的旧书罢了。最大的一家要算福也尔(Foyle),在路西;新旧大楼隔着一道小街相对着,共占七号门牌,都是四层,旧大楼还带地下室——可并不是地窨子。店里按着书的性质分二十五部;地下室里满是旧文学书。这爿店二十八年前本是一家小铺子,只用了一个店员;现在店员差不多到了二百人,藏书到了二百万种,伦敦的《晨报》称为"世界最大的新旧书店"。两边店门口也摆着书摊儿,可是比别家的大。我的一本《袖珍欧洲指南》,就在这儿从那穿了满染着书尘的工作衣的店员手里,用半价买到的。在摊儿上翻书的时候,往往看不见店员的影子;等到选好了书四面找他,他却从不知那一个角落里钻出来了。但最值得流连的还是那间地下室;那儿有好多排书架子,地上还东一堆西一堆的。乍进去,好像掉在书海里;慢慢地才找出道儿来。屋里不够亮,土又

2008/06/03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20) | 发表于 10:55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

2008/06/03 |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2) | 发表于 10:54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

2008/06/03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6) | 发表于 10:53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008/06/02 | 《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1866~1925年)孙中山
类别(古典文学) | 评论(2) | 阅读(25) | 发表于 21:31

《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孙中山

  满清末造,革命党人,历艰难险巇,以坚毅不挠之精神,与民贼相搏,踬踣者屡,死事之惨,以辛亥三月二十九日围攻两广督署之役为最。吾党菁华,付之一炬,其损失可谓大矣!然是役也,碧血横飞,浩气四塞。草木为之含悲,风云因而变色。全国久蛰之人心,乃大兴奋。怨愤所积如怒涛排壑,不可遏抑,不半载,而武昌之大革命以成!则斯役之价值直可惊天地,泣鬼神,与武昌革命之役并寿。

顾自民国肇造,变乱纷乘,黄花冈上一抔土,犹湮没于荒烟蔓草间。延至七年,始有墓碣之建修;十年,始有事略之编纂。而七十二烈士者,又或有纪载而语焉不详,或仅存姓名而无事迹,甚者且姓名不可考,如史载田横事,虽以史迁之善传游侠,亦不能为五百人立传,滋可痛已。

邹君海滨,以所辑黄花冈烈士事略,丐序于予。时予方以讨贼督师桂林。环顾国内,贼氛方炽,杌陧之象,视清季有加,而予三十年前所主唱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诸先烈所不惜牺牲生命以争之者,其不获实行也如故。则予此行所负之责任,尤倍重于三十年前。倘国人皆以诸先烈之牺牲精神为国奋斗,助予完成此重大责任,实现吾人理想之真正中华民国,则此一部开国血史,可传世而不朽。否则不能继述先烈遗志,且光大之,而徒感慨于其遗事,斯诚后死者之羞也!予为斯序,既痛逝者,并以为国人之读兹编者勖。

2008/06/02 | 西行通讯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4) | 发表于 20:48

西行通讯

一 

  圣陶兄: 

  我等八月二十二日由北平动身,二十四日到哈尔滨。这至少是个有趣的地方,请听我说哈尔滨的印象。 

  这里分道里,道外,南岗,马家沟四部分。马家沟是新辟的市区,姑不论。南岗是住宅区,据说建筑别有风味;可惜我们去时,在没月亮的晚上。道外是中国式的市街,我们只走过十分钟。我所知的哈尔滨,是哈尔滨的道里,我们住的地方。 

  道里纯粹不是中国味儿。街上满眼是俄国人,走着的,坐着的;女人比那儿似乎都要多些。据说道里俄国人也只十几万;中国人有三十几万,但俄国人大约喜欢出街,所以便觉满街都是了。你黄昏后在中国大街上走(或在南岗秋林洋行前面走),瞧那拥拥挤挤的热闹劲儿。上海大马路等处入夜也闹攘攘的,但乱七八糟地各有目的,这儿却几乎满是逛街的。 

  这种忙里闲的光景,别处是没有的。 

  这里的外国人不像上海的英美人在中国人之上,可是也并不如有些人所想,在中国人之下。中国人算是不让他们欺负了,他们又怎会让中国人欺负呢?中国人不特别尊重他们,却是真的。他们的流品很杂,开大洋行小买卖的固然多,驾着汽车沿街兜揽乘客的也不少,赤着脚爱淘气的顽童随处可见。这样倒能和中国人混在一起,没

2008/06/02 | 第八节 时效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5) | 发表于 20:40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008/06/01 | 巴黎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39) | 发表于 13:15

巴黎

  塞纳河穿过巴黎城中,像一道圆弧。河南称为左岸,著名的拉丁区就在这里。河北称为右岸,地方有左岸两个大,巴黎的繁华全在这一带;说巴黎是"花都",这一溜儿才真是的。右岸不是穷学生苦学生所能常去的,所以有一位中国朋友说他是左岸的人,抱"不过河"主义;区区一衣带水,却分开了两般人。但论到艺术,两岸可是各有胜场;我们不妨说整个儿巴黎是一座艺术城。从前人说"六朝"卖菜佣都有烟水气,巴黎人谁身上大概都长着一两根雅骨吧。你瞧公园里,大街上,有的是喷水,有的是雕像,博物院处处是,展览会常常开;他们几乎像呼吸空气一样呼吸着艺术气,自然而然就雅起来了。 

  右岸的中心是刚果方场。这方场很宽阔,四通八达,周围都是名胜。中间巍巍地矗立着埃及拉米塞司第二的纪功碑。碑是方锥形,高七十六英尺,上面刻着象形文字。一八三六年移到这里,转眼就是一百年了。左右各有一座铜喷水,大得很。水池边环列着些铜雕像,代表着法国各大城。其中有一座代表司太司堡。自从一八七零年那地方割归德国以后,法国人每年七月十四国庆日总在像上放些花圈和大草叶,终年地搁着让人惊醒。直到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和约告成,司太司堡重归法国,这才停止。纪功碑与喷水每星期六晚用弧光灯照耀。那碑像从幽暗中颖脱而出;那水像山上崩腾下来的雪。这场子原是法国革命时候断头台的旧址。在"恐怖时代",路易十六与王后,还有各党各派的人轮班在这儿低头受戮。但现在一点痕迹也没有了。 

2008/06/01 | 第七节 假释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36) | 发表于 13:12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

2008/06/01 | 第六节 减刑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38) | 发表于 13:10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2008/06/01 | 第五节 缓刑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34) | 发表于 13:09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08/05/31 | 莱茵河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14) | 发表于 09:39

莱茵河

  莱茵河(TheRhine)发源于瑞士阿尔卑斯山中,穿过德国东部,流入北海,长约二千五百里。分上中下三部分。从马恩斯(Mayence,Mains)到哥龙(Cologne)算是"中莱茵";游莱茵河的都走这一段儿。天然风景并不异乎寻常地好;古迹可异乎寻常地多。尤其是马恩斯与考勃伦兹(Koblenz)之间,两岸山上布满了旧时的堡垒,高高下下的,错错落落的,斑斑驳驳的:有些已经残破,有些还完好无恙。这中间住过英雄,住过盗贼,或据险自豪,或纵横驰骤,也曾热闹过一番。现在却无精打采,任凭日晒风吹,一声儿不响。坐在轮船上两边看,那些古色古香各种各样的堡垒历历的从眼前过去;仿佛自己已经跳出了这个时代而在那些堡垒里过着无拘无束的日子。游这一段儿,火车却不如轮船:朝日不如残阳,晴天不如阴天,阴天不如月夜——月夜,再加上几点儿萤火,一闪一闪的在寻觅荒草里的幽灵似的。最好还得爬上山去,在堡垒内外徘徊徘徊。 

  这一带不但史迹多,传说也多。最凄艳的自然是脍炙人口的声闻岩头的仙女子。声闻岩在河东岸,高四百三十英尺,一大片暗淡的悬岩,嶙嶙峋峋的;河到岩南,向东拐个小湾,这里有顶大的回声,岩因此得名。相传往日岩头有个仙女美极,终日歌唱不绝。一个船夫傍晚行船,走过岩下。听见她的歌声,仰头一看,不觉忘其所以,连船带人都撞碎在岩上。后来又死了一位伯爵的儿子。这可闯下大祸来了。伯爵派兵遣将,给儿子报仇。他们打算捉住她,锁起来,从岩顶直摔下河里去。但是她不愿死在他们手里,

2008/05/31 |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8) | 发表于 09:37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