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8 | 第三节 拘役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35) | 发表于 09:27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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