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9 | 第六节 罚金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20) | 发表于 12:46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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