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D艺术网首页
商城
|
资讯
|
作品
|
博客
|
教程
|
论坛
登录
注册
加为好友
发短消息
来自:浙江
性别:女士
最后登录:2011-07-17
http://wmj.5d.cn/
这里,我还是偶尔会来的!
首页
|
新闻
|
话题
|
博客
|
相册
|
艺术作品
|
社交关系
|
留言板
|
社交圈
2009/01/04 |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
(0)
|
阅读(7)
|
发表于 09:09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0
评论
Comments
日志分类
首页
[2441]
收笑话咧
[281]
唐诗宋词
[729]
杂七杂八
[92]
童话世界
[363]
世界珍闻
[104]
名人诗作
[78]
植物天地
[30]
古典文学
[88]
向往和平
[24]
常用法律
[236]
三十六计
[28]
名家散文
[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