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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3 |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28) | 发表于 20:12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008/05/23 |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03) | 发表于 20:10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08/05/22 |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64) | 发表于 12:51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圣陶谈到他作小说的态度,常喜欢说:我只是如实地写。这是作者的自白,我们应该相信。但他初期的创作,在"如实地"取材与描写之外,确还有些别的,我们称为理想,这种理想有相当的一致,不能逃过细心的读者的眼目。后来经历渐渐多了,思想渐渐结实了,手法也渐渐老练了,这才有真个"如实地写"的作品。仿佛有人说过,法国的写实主义到俄国就变了味,这就是加进了理想的色彩。假使这句话不错,圣陶初期的作风可以说是近于俄国的,而后期可以说是近于法国的。 

  圣陶的身世和对于文艺的见解,顾颉刚先生在《隔膜》序里说得极详。我所见他的生活,也已具于另一文。这里只须指出他是生长在一个古风的城市——苏州——中的人,后来又在一个乡镇——甪直——里住了四五年,一径是做着小学教师;最后才到中国工商业中心的上海市,做商务印书馆的编辑,直至现在。这二十年来时代的大变动,自然也给他不少的影响;辛亥革命,他在苏州;五四运动,他在甪直;五卅运动与国民革命,却是他在上海亲见亲闻的。这几行简短的历史,暗示着他思想变迁的轨迹,他小说里所表现的思想变迁的轨迹。 

  因为是"如实地写",所以是客观的。他的小说取材于自己及家庭的极少,又不大用第一身,笔锋也不常带情感。但他有他的理想,在人物的对话及作者关于人物或事件的解释里,往往出现,特别在

2008/05/22 |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76) | 发表于 12:48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2008/05/22 |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6) | 发表于 12:47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05/22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 人 身 权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7) | 发表于 12:47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2008/05/21 | 《燕知草》序(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59) | 发表于 21:48

《燕知草》

  ①俞平伯的散文集。

  "想当年"一例是要有多少感慨或惋惜的,这本书也正如此。《燕知草》的名字是从作者的诗句"而今陌上花开日,应有将雏旧燕知"而来;这两句话以平淡的面目,遮掩着那一往的深情,明眼人自会看出。书中所写,全是杭州的事;你若到过杭州,只看了目录,也便可约略知道的。 

  杭州是历史上的名都,西湖更为古今中外所称道;画意诗情,差不多俯拾既是。所以这本书若可以说有多少的诗味,那也是很自然的。西湖这地方,春夏秋冬,阴晴雨雪,风晨月夜,各有各的样子,各有各的味儿,取之不竭,受用不穷;加上绵延起伏的群山,错落隐现的胜迹,足够教你流连忘返。 

  难怪平伯会在大洋里想着,会在睡梦里惦着!但"杭州城里",在我们看,除了吴山,竟没有一毫可留恋的地方。像清河坊,城站,终日是喧闻的市声,想起来只会头晕罢了;居然也能引出平伯的那样怅惘的文字来,乍看真有些不可思议似的。 

  其实也并不奇,你若细味全书,便知他处处在写杭州,而所着眼的处处不是杭州。不错,他惦着杭州;但为什么与众不同地那样粘着地惦着?他在《清河坊》中也曾约略说起;这正因杭州而外,他意中还有几个人在——大半因了这几个

2008/05/21 | 第九计:隔岸观火
类别(三十六计) | 评论(0) | 阅读(29) | 发表于 21:44

[计名由来]

  本计名最初见于唐代僧人乾康的诗:“隔岸红尘忙似火,当轩青嶂冷如冰。”而其思想,则早见于《战国策·燕二》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故事:蚌张开壳晒太阳时,长嘴鸟去啄它的肉,被蚌夹住了嘴,互相争持不下,结果被渔翁一起捉住了。此计的特点是:以静观变,随变而动,使敌人内部自相残杀、自相削弱。当两股敌对势力相争时,既不援助,也不鲁莽干涉,静观其变化,直到事情发展到有利于自己的地步,才相机行动,及时出击,坐收渔利。

[原文]

  阳乖序乱,阴以待逆,暴戾恣睢,其势自毙,顺以动豫,豫顺以动。

[译文]

  当敌人内部产生争斗、秩序混乱时,我方应静观待其发生变乱。敌人穷凶极恶,自相仇杀,必然自取灭亡。顺应时势而行动,就能象《豫》卦所说的那样,要达到令人喜悦的目的,必须顺应时势行动,不宜操之过急。

[前人批语]

  乖气浮张,逼则受击,退而远之,则乱自起。昔袁尚、袁熙奔辽东,尚有数千骑。初,辽东太守公孙康恃远不服。及曹操破乌丸,或说操遂征之,尚兄弟可擒也。操曰:“吾方使康斩送尚、熙首来,不烦兵矣。”九月,操引兵自柳城还,康即斩尚、熙,传其首。诸将问其故,操曰:“彼素畏尚等,吾急之,则并力;缓之,则相图。其势然也。”或曰:此兵书火攻之道也。按兵书《火攻篇》,前段言火攻之法,后段言慎动之理,与隔岸观火之意,亦相吻合。

[译文]

  敌人自相倾轧的势头出现时,不要急于去逼迫它,逼迫它你就会受到反击。如果退避得远远的,敌人就会自己出现内乱。古时候袁尚、袁熙两兄弟逃到辽东去时,还有几千骑兵。开始,辽东太守公孙康凭着自己离曹操很远,不肯服

2008/05/21 | 捕蛇者说——(唐代)柳宗元
类别(古典文学) | 评论(0) | 阅读(25) | 发表于 20:54

捕蛇者说

柳宗元

  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触草木尽死;以啮人,无御之者。然得而腊之以为饵,可以已大风、挛踠、瘘,疠,去死肌,杀三虫。其始太医以王命聚之,岁赋其二。募有能捕之者,当其租入。永之人争奔走焉。

  有蒋氏者,专其利三世矣。问之,则曰:“吾祖死于是,吾父死于是,今吾嗣为之十二年,几死者数矣。”言之貌若甚戚者。余悲之,且曰:“若毒之乎?余将告于莅事者,更若役,复若赋,则何如?”蒋氏大戚,汪然出涕,曰:“君将哀而生之乎?则吾斯役之不幸,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自吾氏三世居是乡,积于今六十岁矣。而乡邻之生日蹙,殚其地之出,竭其庐之入。号呼而转徙,饥渴而顿踣。触风雨,犯寒暑,呼嘘毒疠,往往而死者,相藉也。曩与吾祖居者,今其室十无一焉。与吾父居者,今其室十无二三焉。与吾居十二年者,今其室十无四五焉。非死即徙尔,而吾以捕蛇独存。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哗然而骇者,虽鸡狗不得宁焉。吾恂恂而起,视其缶,而吾蛇尚存,则弛然而卧。谨食之,时而献焉。退而甘食其土之有,以尽吾齿。盖一岁之犯死者二焉,其余则熙熙而乐,岂若吾乡邻之旦旦有是哉。今虽死乎此,比吾乡邻之死则已后矣,又安敢毒耶?”

  余闻而愈悲,孔子曰:“苛政猛于虎也!”吾尝疑乎是,今以蒋氏观之,犹信。呜呼

2008/05/20 | 《子恺漫画》代序(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0) | 阅读(44) | 发表于 10:40

《子恺漫画》代序

   ①丰子恺的漫画集。 

  子恺兄: 

  知道你的漫画将出版,正中下怀,满心欢喜。 

  你总该记得,有一个黄昏,白马湖上的黄昏,在你那间天花板要压到头上来的,一颗骰子似的客厅里,你和我读着竹久梦二的漫画集。你告诉我那篇序做得有趣,并将其大意译给我听。我对于画,你最明白,彻头彻尾是一条门外汉。但对于漫画,却常常要像煞有介事地点头或摇头;而点头的时候总比摇头的时候多——虽没有统计,我肚里有数。那一天我自然也乱点了一回头。 

  点头之余,我想起初看到一本漫画,也是日本人画的。里面有一幅,题目似乎是《AA子爵B泪》(上两字已忘记),画着一个微侧的半身像:他严肃的脸上戴着眼镜,有三五颗双钩的泪珠儿,滴滴答答历历落落地从眼睛里掉下来。我同时感到伟大的压迫和轻松的愉悦,一个奇怪的矛盾!梦二的画有一幅——大约就是那画集里的第一幅——也使我有类似的感觉。那幅的题目和内容,我的记性真不争气,已经模糊得很。只记得画幅下方的左角或右角里,并排地画着极粗极肥又极短的一个"!"和一个"?"。可惜我不记得他们哥儿俩谁站在上风,

2008/05/20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8) | 发表于 10:37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2008/05/20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 权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8) | 发表于 10:36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 权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

2008/05/20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79) | 发表于 10:35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

2008/05/19 | 《山野掇拾》(朱自清)
类别(名家散文) | 评论(4) | 阅读(86) | 发表于 13:05

《山野掇拾》

  我最爱读游记。现在是初夏了;在游记里却可以看见烂漫的春花,舞秋风的落叶……——都是我惦记着,盼望着的!这儿是白马湖读游记的时候,我却能到神圣庄严的罗马城,纯朴幽静的Loisieux村——都是我羡慕着,想象着的!游记里满是梦:“后梦赶走了前梦,前梦又赶走了大前梦。”这样地来了又去,来了又去;像树梢的新月,像山后的晚霞,像田间的萤火,像水上的箫声,像隔座的茶香,像记忆中的少女,这种种都是梦。我在中学时,便读了康更甡的《欧洲十一国游记》,——实在只有《意大利游记》——当时做了许多好梦;滂卑古城最是我低徊留恋而不忍去的!那时柳子厚的山水诸记,也常常引我入胜。后来得见《洛阳伽蓝记》,记诸寺的繁华壮丽,令我神往;又得见《水经注》,所记奇山异水,或令我惊心动魄,或让我游目骋怀。(我所谓“游记”,意义较通用者稍广,故将后两种也算在内。)这些或记风土人情,或记山川胜迹,或记“美好的昔日”,或记美好的今天,都有或浓或淡的彩色,或工或泼的风致。而我近来读《山野掇拾》,和这些又是不同:在这本书里,写着的只是“大陆的一角”,“法国的一区”,并非特著的胜地,脍炙人口的名所;所以一空依傍,所有的好处都只是作者自己的发见!前举几种中,只有柳子厚的诸作也是如此写出的;但柳氏仅记风物,此书却兼记文化——如Vicard

2008/05/19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类别(常用法律) | 评论(0) | 阅读(15) | 发表于 12:22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64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